
【法】 facsimile signature; fascimile signature
傳真簽名(Fax Signature)指通過傳真方式傳輸的紙質文件上的手寫簽名,或通過電子傳真系統生成的數字簽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二條,電子簽名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别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内容的數據"。在英美法系中,美國《全球與國家商務電子簽名法案》(ESIGN Act) 同樣确認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該簽名形式需滿足三個核心要素:
實際應用中,企業常使用帶有數字時間戳的傳真簽名解決方案,如Adobe Sign等通過AATL認證的平台,這類系統符合歐盟eIDAS法規的高級别電子簽名要求。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特别指出,傳真簽名在醫療、金融等敏感行業使用時,必須符合HIPAA和GLBA的數據保護标準。
“傳真簽名”是結合“傳真”與“簽名”兩個概念的術語,其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釋:
1. 定義與形式 傳真簽名指通過傳真技術傳輸的簽名圖像。傳真()是一種将文件、圖表或手寫内容通過掃描和光電信號轉換,遠距離傳輸并還原副本的通信方式。簽名()則是個人親筆書寫姓名以确認身份或表達同意。兩者結合即形成電子化的簽名傳輸形式。
2. 法律效力 傳真簽名在我國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傳真屬于“書面形式”的一種,隻要滿足以下要件即有效():
3. 技術實現 其流程包括():
需注意:實踐中建議對重要文件采用原件籤署,或通過數字簽名等更嚴謹方式增強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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