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ncellation of adoption
撤銷收養(Revocation of Adoption)是指通過法定程式終止已成立的收養關系,使其法律效力溯及既往地消滅的行為。這一概念在中外法律體系中均有明确規範,核心在于保障被收養人權益與收養程式的合法性。
法律依據與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第四章第1114條規定,收養關系在特定情形下可通過協議解除或訴訟解除。該條款強調,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征得其本人同意,體現對未成年人意願的尊重。英美法系中,《美國統一收養法》(Uniform Adoption Act)第3-904條将撤銷稱為"annulment of adoption",要求舉證存在欺詐、脅迫等實質性缺陷。
適用情形
法律後果
撤銷後産生身份關系消滅、撫養費返還、財産分割等效果。英國《1989年兒童法》特别規定,法院須優先考慮兒童最佳利益原則(Children Act 1989 Section 1)。中國司法實踐中,被撤銷收養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優先安置(《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4條)。
注:法律條款參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數據庫,具體實施需以司法機關裁定為準。
在中國法律框架下,“撤銷收養”通常指通過法定程式終止已成立的收養關系。根據現行規定和相關司法實踐,這一概念需注意以下要點:
解除收養關系的主體條件
強制解除情形
當收養人存在虐待、遺棄或不履行撫養義務等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時,送養人可單方要求解除()。
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權利義務終止,但與生父母的關系是否恢複需另行協商或依法确認()。
我國法律更傾向使用“解除收養關系”概念,具體情形需結合收養人行為、當事人意願及法定程式綜合判斷。實際操作中建議咨詢民政部門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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