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call a decision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adjudicate; adjudication; judge; rule; ruling
【法】 award; ruling
撤銷裁定的漢英法律釋義
"撤銷裁定"在中文法律語境中指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式取消或廢止先前作出的司法決定。對應的英文表述為"vacating a judgment"或"revocation of a ruling",常見于民事訴訟法和仲裁規則中。該術語的核心構成如下:
撤銷(Revocation)
指具有管轄權的上級法院或原審法院因發現程式瑕疵、證據缺陷或法律適用錯誤,依法否定原裁定的法律效力。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上級法院可通過再審程式撤銷下級法院的錯誤裁定。
裁定(Ruling)
特指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作出的非實體性決定,與實體判決(judgment)形成程式性對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裁定通常適用于管轄權異議、財産保全等程式事項。
該術語的適用需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25條規定的五類情形,包括基本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等。國際比較法視角下,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60(b)條亦規定了類似救濟程式。
權威參考來源
“撤銷裁定”通常指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依法否定仲裁裁決法律效力的司法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
撤銷裁定是法院對仲裁裁決行使司法監督權的體現。仲裁雖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但法院有權通過撤銷程式審查其合法性。該裁定生效後,原仲裁裁決将失去法律效力。
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包括:
需注意“撤銷裁定”特指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否定,而一般民事訴訟中的撤銷裁定可能涉及不同情形(如撤銷財産保全裁定等)。提到的個人咨詢案例因内容不相關且權威性低,可排除參考。
提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需在收到裁決書後6個月内提出,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确保符合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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