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續租選擇權英文解釋翻譯、承租人續租選擇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bargain renewal option
分詞翻譯:
承租的英語翻譯:
【法】 lessee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續租的英語翻譯:
relet
選擇權的英語翻譯:
choice; election; option
【經】 option; selection option
專業解析
承租人續租選擇權(Lessee's Renewal Option)
法律定義
承租人續租選擇權指租賃合同期滿前,承租人依法或依約享有的要求繼續承租标的物的權利。該權利需經出租人同意,本質為形成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英文術語"Renewal Option"在英美法系中特指"tenant's contractual right to extend a lease term under agreed conditions"(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行權要件
- 約定優先:需在原始租賃合同中明确續租條款,包括期限、租金調整機制等(如:約定租金按市場價浮動或固定增長率計算)。
- 程式要求:承租人通常需在租期屆滿前特定時間(如30-90日)書面通知出租人行使選擇權,逾期失效。
- 無違約限制:若承租人存在嚴重違約行為(如拖欠租金),出租人可拒絕續租(《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商業價值
該權利保障承租人經營穩定性(如商鋪免于搬遷損失),同時賦予出租人租金重議機會。實務中常見三種續租模式:
- 固定租金:按原合同或約定增幅續租;
- 市場重置:以續約時周邊同類物業租金為基準;
- 混合機制:設定租金上限/下限兼顧雙方利益。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續租權)
- Black's Law Dictionary, "Renewal Option" (Thomson Reuters, 2019)
- 元照英美法詞典:承租人續租權釋義(北京大學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承租人續租選擇權是指租賃合同到期時,承租人依法享有的選擇繼續租賃标的物的權利。以下是綜合法律和會計角度的詳細解釋:
一、法律定義與依據
-
基本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滿後,若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且出租人未提出異議,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轉為不定期租賃。此外,房屋承租人還享有優先承租權,即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租的權利。
-
行使條件
- 需在租賃期屆滿前與出租人協商一緻,重新籤訂合同或延續原合同。
- 若出租人拟将房屋另租他人,必須提前通知承租人,并保障其優先承租權。
二、會計處理與評估
-
租賃期的确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若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合理确定”将行使續租選擇權,則租賃期需包含續租期間。評估時需考慮:
- 合同條款對比市價:例如續租租金顯著高于市價時,可能判定承租人不會續租。
- 終止租賃的罰款:若終止租賃需支付高額罰款,可能促使承租人續租。
- 資産改良的經濟利益:承租人若對租賃資産進行重大改良,可能傾向于續租。
-
重新評估情形
若發生承租人可控範圍内的重大變化(如市場波動、業務調整),需重新評估是否行使續租權,并調整租賃期。
三、實務中的典型場景
- 租金條款影響決策:若續租租金遠低于市價(如“優惠續租權”),承租人更可能行使選擇權。
- 優先承租權的限制:僅適用于房屋租賃,且需滿足“同等條件”(如租金、租期等與第三方報價一緻)。
四、不行使續租權的後果
若承租人明确不續租或未達成協議,租賃關系終止,需返還租賃物。若未及時返還,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承租人續租選擇權是法律賦予的法定權利,但其行使需結合合同條款、經濟合理性及會計評估。實務中需注意優先承租權的適用條件,以及會計準則對租賃期和負債計量的影響。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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