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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續租選擇權英文解釋翻譯、承租人續租選擇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bargain renewal option

分詞翻譯:

承租的英語翻譯:

【法】 lessee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續租的英語翻譯:

relet

選擇權的英語翻譯:

choice; election; option
【經】 option; selection option

專業解析

承租人續租選擇權(Lessee's Renewal Option)

法律定義

承租人續租選擇權指租賃合同期滿前,承租人依法或依約享有的要求繼續承租标的物的權利。該權利需經出租人同意,本質為形成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英文術語"Renewal Option"在英美法系中特指"tenant's contractual right to extend a lease term under agreed conditions"(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行權要件

  1. 約定優先:需在原始租賃合同中明确續租條款,包括期限、租金調整機制等(如:約定租金按市場價浮動或固定增長率計算)。
  2. 程式要求:承租人通常需在租期屆滿前特定時間(如30-90日)書面通知出租人行使選擇權,逾期失效。
  3. 無違約限制:若承租人存在嚴重違約行為(如拖欠租金),出租人可拒絕續租(《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商業價值

該權利保障承租人經營穩定性(如商鋪免于搬遷損失),同時賦予出租人租金重議機會。實務中常見三種續租模式: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續租權)
  2. Black's Law Dictionary, "Renewal Option" (Thomson Reuters, 2019)
  3. 元照英美法詞典:承租人續租權釋義(北京大學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承租人續租選擇權是指租賃合同到期時,承租人依法享有的選擇繼續租賃标的物的權利。以下是綜合法律和會計角度的詳細解釋:

一、法律定義與依據

  1. 基本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滿後,若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且出租人未提出異議,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轉為不定期租賃。此外,房屋承租人還享有優先承租權,即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租的權利。

  2. 行使條件

    • 需在租賃期屆滿前與出租人協商一緻,重新籤訂合同或延續原合同。
    • 若出租人拟将房屋另租他人,必須提前通知承租人,并保障其優先承租權。

二、會計處理與評估

  1. 租賃期的确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若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合理确定”将行使續租選擇權,則租賃期需包含續租期間。評估時需考慮:

    • 合同條款對比市價:例如續租租金顯著高于市價時,可能判定承租人不會續租。
    • 終止租賃的罰款:若終止租賃需支付高額罰款,可能促使承租人續租。
    • 資産改良的經濟利益:承租人若對租賃資産進行重大改良,可能傾向于續租。
  2. 重新評估情形
    若發生承租人可控範圍内的重大變化(如市場波動、業務調整),需重新評估是否行使續租權,并調整租賃期。

三、實務中的典型場景

四、不行使續租權的後果

若承租人明确不續租或未達成協議,租賃關系終止,需返還租賃物。若未及時返還,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承租人續租選擇權是法律賦予的法定權利,但其行使需結合合同條款、經濟合理性及會計評估。實務中需注意優先承租權的適用條件,以及會計準則對租賃期和負債計量的影響。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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