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ttorney general's bill
assume; submit
send
【法】 grand inquest; grand jury; great inquest
indictment; petition; record
【法】 bill; bill of complaint; extract; memorial
在英美法系中,"呈送給大陪審團的訴狀"(Indictment Presented to Grand Jury)是刑事訴訟程式中的重要法律文書。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定義,該訴狀是檢察官向大陪審團提交的正式指控文件,用于判斷是否存在"合理依據"(probable cause)将案件提交審判。
該程式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法律依據:源自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嚴重刑事案件需經大陪審團審查(美國司法部官網)。《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6條明确大陪審團須由16-23名公民組成,需至少12人同意方可批準起訴。
證據标準:不同于庭審的"排除合理懷疑",大陪審團采用"更可能實施了犯罪"(more likely than not)标準。根據司法部統計,聯邦檢察官提交的訴狀通過率常年在95%以上(美國法院行政辦公室年度報告)。
程式特性:
該制度既保障公民免受不當起訴,又賦予檢察官重要調查權力。近年改革争議聚焦于大陪審團程式是否過度傾向控方,部分州已開始試點改良方案(全美地區檢察官協會白皮書)。
“呈送給大陪審團的訴狀”是法律領域中的專業術語,具體含義和背景可結合搜索結果從以下方面解釋:
術語定義
該短語指檢察官或司法部門向大陪審團提交的正式起訴文件,用于請求大陪審團審議是否對某案件提起正式指控。其核心功能是啟動刑事案件的審查程式。
組成結構解析
法律程式中的角色
此類訴狀常見于刑事案件,由檢察官(如司法部長)起草,需詳細列舉證據和指控理由。大陪審團審查後若認為證據充分,則會批準起訴,反之則駁回。
相關術語翻譯
英文可譯為“Attorney General's Bill”,但需注意不同司法體系可能存在用詞差異。例如,美國聯邦層面更常用“indictment”指代大陪審團批準的起訴書。
補充說明:中國法律體系無大陪審團制度,此概念主要適用于英美法系國家。訴狀的具體格式和提交程式需參照當地司法規定。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