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indictive damages
punish; chastise; castigate; discipline; amerce; castigation; chastisement
【法】 amerce; amercement; gruelling; imposition; pain; penalization; penalty
punish; retribution; scourge; whipping
【經】 damages
懲罰性損害賠償(Punitive Damages)是法律體系中一項特殊的民事賠償制度,其核心功能在于通過超出實際損失的賠償金額,懲戒惡意侵權者并遏制類似行為再次發生。該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如美國、英國)應用廣泛,而中國法律體系下則采取更為審慎的適用原則。
法律定義與特征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定義,懲罰性損害賠償指"法院判決被告支付的、超出實際損害部分的賠償金,目的在于懲罰被告的惡劣行為并威懾未來違法行為"。其區别于補償性損害賠償的核心特征體現在三方面:
司法實踐中的適用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明确,經營者明知産品存在缺陷仍銷售的,被侵權人可主張懲罰性賠償(參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終6號)。普通法系國家典型判例如Liebeck v. McDonald's(1994),該案确立"行為惡劣程度與賠償金額比例原則"。
賠償計算基準
主要司法管轄區采用差異化計算模型:
$$ text{懲罰性賠償金} = text{補償性賠償金} times K $$
其中K值在美國最高可達10倍(個别州例外),中國法律體系下通常限定為2-3倍(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
懲罰性損害賠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形式,其核心在于通過超出實際損失的賠償金額,對惡意或重大過失的侵權人進行懲罰,并起到社會威懾作用。以下是綜合多個法律來源的詳細解釋:
懲罰性損害賠償指法院在判決一般補償性賠償金之外,額外要求加害人支付的賠償金。其特點包括:
我國《民法典》明确規定了三類適用情形: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中的賠償标準或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及權威法律解讀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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