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pacity of having private obligations
assume; be charged with; bear; take in hand; take on; take upon oneself
turn one's hand to; undertake
【化】 undertake
【經】 absorb; assumption; have charge of; undertake; undertaking
【法】 duty in civil affairs; obligation relating to civil law
ability; capacity; competence; capability; faculty
【化】 capability; capacity; potency
【醫】 capacity; competence; faculty; potency; potentia
【經】 ability; competence; power
“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通常譯為"Capacity for Civil Liability" 或"Capacity to Bear Civil Obligations",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其核心内涵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法律定義與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至二十條,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而民事行為能力分三級:完全(18周歲以上或16周歲以上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限制(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滿8周歲或無法辨認行為的精神病人)。法人則依據《民法典》第五十七條至六十條,自成立時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構成要件
適用範圍與限制
該能力直接影響合同效力認定。例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籤訂的合同,需法定代理人追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國際私法領域,《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二條進一步規範了涉外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标準。
例外情形
特殊情況下,監護人需代為承擔義務(如未成年人侵權);法人解散後清算期間仍保留有限民事能力,直至注銷登記。
“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是民事主體在法律上能夠獨立履行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的資格,主要涉及民事行為能力和責任承擔能力兩個層面的含義。以下是綜合法律定義的詳細解釋:
民事行為能力的基礎
民事行為能力指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這一能力強調主體是否能獨立實施有效的法律行為,例如籤訂合同或處分財産。
與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别
民事權利能力是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而承擔義務的能力需以行為能力為前提。例如,嬰兒有權利能力但無行為能力,需由監護人代理。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指主體因違約或侵權需承擔法律後果的能力,通常要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例如,完全行為能力人需自行賠償他人損失,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責任可能由監護人承擔。
分類标準
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16周歲以上、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法律拟制其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可獨立承擔義務。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責任能力
法人具有獨立財産,以其全部財産承擔民事責任;非法人組織(如合夥企業)的責任可能由出資人連帶承擔。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