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合理懷疑的證明英文解釋翻譯、超過合理懷疑的證明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分詞翻譯:
超過的英語翻譯:
exceed; excess; overrun; preponderate over; surpass
【醫】 hyper-
【經】 overbalance
合理的英語翻譯:
in reason; with reason
懷疑的英語翻譯:
doubt; suspect; wonder; challenge; disbelieve; reflect; dubitation; question
suspicion
【法】 call sb. sth. in question; distrust; dubitante; in dubio; suspect
suspicion
證明的英語翻譯:
prove; certify; argue; demonstrate; justify; manifest; testify; vouch
【計】 proofness; proving
【化】 proofing
【醫】 certificate; certify; proof
【經】 attest; attestation; authenticated; authentication; certification
certify; testimony
專業解析
"超過合理懷疑的證明"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在法律語境中,“超過合理懷疑的證明”對應的标準英文術語是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核心釋義:
這是刑事訴訟中公訴方(控方)必須達到的最高證明标準。它要求控方提供的證據必須達到如此強有力、如此令人信服的程度,以至于陪審團或法官在理性思考後,對被告人有罪的事實不存在任何具有合理依據的懷疑(Reasonable Doubt)。隻有當證明達到這個标準時,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關鍵要素解析:
- 最高證明标準: 區别于民事訴訟中常用的“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或某些行政程式中的“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标準,“超過合理懷疑”是英美法系刑事審判中要求最嚴格、最難達到的證明标準。它體現了“甯可錯放,不可錯判”(It is better that ten guilty persons escape than that one innocent suffer)的司法理念,旨在最大限度保護被告人不被錯誤定罪 。
- “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的内涵:
- 并非指任何可能的、想象的、或微小的疑慮(Any Possible Doubt, Fanciful Doubt, or Speculative Doubt)。
- 是指基于證據、邏輯和常識而産生的,能夠使一個理性、審慎的人在面臨重要人生抉擇時産生猶豫不決的實質性懷疑。
- 這種懷疑必須具有合理的根據(Rooted in Reason),而非僅僅出于情感或偏見。
- 美國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指出,合理懷疑是“那種足以使一個理性的人在處理自身重要事務時躊躇不前的懷疑” 。
- “超過”(Beyond)的含義: 控方的證明強度必須能夠排除所有合理的懷疑。證據所形成的被告人有罪的結論必須具有高度的确定性(Moral Certainty),盡管這種确定性并非數學或科學的絕對确定性(Absolute Certainty),但必須達到在人類事務中能夠達到的最高确定性水平 。
- 責任主體與後果: 該證明責任完全由控方承擔。如果控方未能使事實認定者(陪審團或法官)确信其證明達到了“超過合理懷疑”的程度,即存在合理的懷疑未被排除,則被告人必須被宣告無罪(Acquittal)。被告人無需證明自己無罪。
權威來源參考: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該權威法律詞典對“Reasonable Doubt”和“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有詳細定義,是理解該術語的基礎 。
- 美國最高法院判例(U.S. Supreme Court Jurisprudence): 如 In re Winship (397 U.S. 358, 1970) 案确立了在刑事訴訟中證明被告人有罪必須達到“超過合理懷疑”标準是憲法正當程式的要求。其他判例如 Victor v. Nebraska (511 U.S. 1, 1994) 等則進一步闡釋了“合理懷疑”的定義和陪審團指示的適當性 。
- 法學權威著作(Legal Treatises): 如 Wayne R. LaFave, Jerold H. Israel, Nancy J. King 等學者所著的《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dure)等經典教材,系統闡述了該證明标準的理論基礎、曆史沿革、具體應用及與其他證明标準的區别 。
“超過合理懷疑的證明”是刑事司法體系的基石,它要求控方以最有力的證據徹底排除理性人基于證據和常識可能産生的所有合理懷疑,從而确保定罪的準确性和公正性,保護公民免受不當定罪的風險。
網絡擴展解釋
“超過合理懷疑的證明”更準确的表述應為“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這是法律領域尤其是刑事訴訟中的核心概念。以下是詳細解釋:
1.定義與性質
這是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必須達到的最高證明标準,用于确定被告有罪。其核心在于,證據必須足夠強有力,以至于任何理性的人在全面審視後,都無法對被告的罪行産生合乎邏輯的懷疑。它并非要求絕對确定性,而是排除基于常理和經驗的合理質疑。
2.法律意義
- 保護被告權利:通過設定極高證明門檻,避免無辜者被錯誤定罪。
- 平衡控辯力量:刑事訴訟中控方擁有國家資源,此标準可防止權力濫用。
- 區别于民事标準:民事訴訟采用“優勢證據”(>50%可能性),而刑事标準要求接近确定性(通常認為>95%可能性)。
3.應用場景
- 普通法系國家:如美國、英國等,明确将其寫入法律或判例。
- 大陸法系國家:雖無完全相同表述,但通過“内心确信”等類似标準體現嚴格證明要求。
4.争議與挑戰
- 主觀性:對“合理懷疑”的界定可能因陪審員或法官的認知差異而不同。
- 實踐難度:依賴間接證據時(如缺乏DNA的謀殺案),可能難以完全滿足此标準。
5.示例說明
若被告被控盜竊,控方需提供監控錄像、指紋、目擊證人等證據鍊,使陪審團确信“除了被告作案,沒有其他合理解釋”。若辯護律師提出“錄像模糊,可能為相似者作案”,則可能構成合理懷疑。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判例,建議查閱《刑事訴訟法》學術文獻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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