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owner of a ship
shipping; watercraft
【經】 ship
【經】 co-owner; common proprietor; tenant in common
船舶共有人(Co-owner of a Ship)指兩個及以上主體基于法定或約定關系共同享有同一艘船舶所有權的法律狀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條,船舶共有人對共有船舶的管理、處分需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共有人同意,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一概念包含三方面核心要素:
國際法層面,《聯合國船舶登記條件公約》第5條明确要求締約國對共有船舶實施特殊監管,确保航行安全責任可追溯。實踐中,船舶共有人常通過《船舶共有協議》約定管理細則,此類協議需經海事管理機構備案方具法律效力。
船舶共有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或個人共同享有同一船舶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根據各國法律及學界觀點,其核心特征如下:
船舶共有屬于物權共有關系,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
按份共有
各共有人按出資比例或約定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可自由轉讓份額(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共同共有
共有人不分份額共同行使所有權,需全體一緻同意才能處分船舶,常見于婚姻、繼承等法定共有關系。
在船舶經營中,共有關系需通過登記公示,且涉及船舶國籍變更、抵押等事項時,各國海商法通常對共有人的權利限制作出特殊規定,以避免因個别共有人行為影響整體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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