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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占有令英文解釋翻譯、持續占有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nterdictum retinendae possessionis

分詞翻譯:

持的英語翻譯:

deport; grasp; hold; support

續的英語翻譯:

add; continue; continuous; extend

占有的英語翻譯:

occupy; own; possess; have; seize on; take possession of
【經】 occupation; possession

令的英語翻譯: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專業解析

持續占有令(Adverse Possession)的漢英法律釋義

在英美財産法體系中,“持續占有令”并非一個獨立的司法令狀名稱,而是對通過“反向占有(Adverse Possession)”取得土地所有權這一法律程式及結果的概括性表述。其核心指非土地所有權人(占有人)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持續、公開、排他地占有他人土地達到法定期限後,可依法申請獲得該土地合法所有權的制度。該術語強調“占有”狀态的持續性和最終獲得所有權确認的法律效力。

核心要件解析:

  1. 對抗性占有(Hostile/Adverse):占有人并非基于原所有權人許可(如租賃、借用)而占有土地,其占有狀态與原所有權人的權利相沖突。

    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對“Adverse Possession”的定義。

  2. 實際占有(Actual):占有人必須對土地進行事實上的控制和使用,如耕種、建造圍欄、修建房屋等,而非僅是主張權利。

    來源:英國《土地登記法2002》(Land Registration Act 2002)相關規定及判例。

  3. 公開與 notorious:占有行為必須公開進行,足以使原所有權人(若合理注意)能夠察覺其土地被他人侵占。隱蔽占有不構成要件。

    來源:美國法律研究院《財産法重述(第二版)》(Restatement (Second) of Property)。

  4. 排他性占有(Exclusive):占有人必須如同真正所有者一樣排除他人(包括原所有權人)使用該土地。

    來源:經典判例Pierson v. Post确立的財産權取得原則。

  5. 持續性占有(Continuous):占有必須在法定期限内(通常為7-20年,依司法管轄區而異)不間斷地持續。短暫中斷可能導緻期限重新計算。

    來源:各州/地區成文法規定,如英國《時限法1980》(Limitation Act 1980)第15條及附表1。

法律效果:

當滿足全部要件并經過法定時限後,原所有權人的權利因“訴訟時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屆滿而消滅。占有人可向法院申請确權判決或依據登記制度(如英國已登記土地)申請變更登記,最終獲得土地的法定所有權(Legal Title)。這一過程常被非正式地稱為獲得了“持續占有令”的效果,即通過司法程式确認其基于持續占有而取得的所有權。

術語對照與使用場景:

網絡擴展解釋

“持續占有令”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用于物權或財産權領域,其核心含義是通過法律手段維持對某物的持續占有狀态。以下是詳細解釋:

1.基本定義

2.構成要件

根據占有的法律原則,持續占有需滿足以下條件(參考):

3.應用場景

4.與其他術語的關聯

5.法律意義

通過該令狀,法律承認長期穩定的占有事實,平衡了實際控制與所有權登記之間的沖突,維護社會財産秩序。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案例,建議參考權威法律數據庫或專業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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