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dictum retinendae possessionis
持續占有令(Adverse Possession)的漢英法律釋義
在英美財産法體系中,“持續占有令”并非一個獨立的司法令狀名稱,而是對通過“反向占有(Adverse Possession)”取得土地所有權這一法律程式及結果的概括性表述。其核心指非土地所有權人(占有人)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持續、公開、排他地占有他人土地達到法定期限後,可依法申請獲得該土地合法所有權的制度。該術語強調“占有”狀态的持續性和最終獲得所有權确認的法律效力。
核心要件解析:
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對“Adverse Possession”的定義。
來源:英國《土地登記法2002》(Land Registration Act 2002)相關規定及判例。
來源:美國法律研究院《財産法重述(第二版)》(Restatement (Second) of Property)。
來源:經典判例Pierson v. Post确立的財産權取得原則。
來源:各州/地區成文法規定,如英國《時限法1980》(Limitation Act 1980)第15條及附表1。
法律效果:
當滿足全部要件并經過法定時限後,原所有權人的權利因“訴訟時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屆滿而消滅。占有人可向法院申請确權判決或依據登記制度(如英國已登記土地)申請變更登記,最終獲得土地的法定所有權(Legal Title)。這一過程常被非正式地稱為獲得了“持續占有令”的效果,即通過司法程式确認其基于持續占有而取得的所有權。
術語對照與使用場景: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對“Adverse Possession”及“Quiet Title”的釋義。
該制度主要適用于解決土地權屬長期不明、鼓勵土地利用及保護長期形成的穩定財産秩序。
“持續占有令”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用于物權或財産權領域,其核心含義是通過法律手段維持對某物的持續占有狀态。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占有的法律原則,持續占有需滿足以下條件(參考):
通過該令狀,法律承認長期穩定的占有事實,平衡了實際控制與所有權登記之間的沖突,維護社會財産秩序。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案例,建議參考權威法律數據庫或專業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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