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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證人出庭英文解釋翻譯、傳喚證人出庭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ubpoena a witness

分詞翻譯:

傳喚證人的英語翻譯:

【法】 subpoena a witness

出庭的英語翻譯: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專業解析

傳喚證人出庭是法律程式中的重要環節,指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式要求特定人員以證人身份參與庭審并提供證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法院有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從漢英法律術語對照角度分析:

  1. 傳喚(Summons):指法院通過書面通知(subpoena)要求證人到庭的強制程式,區别于一般的"通知"(notice),具有法律約束力。
  2. 證人(Witness):在英美法系中特指"competent witness",即具備作證資格的自然人,需滿足18歲以上、精神正常等法定條件。
  3. 出庭作證(Testify in Court):包含宣誓(oath)、陳述(testimony)、交叉質證(cross-examination)三階段程式,英美法系稱為"examination of witnesses"。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傳票應載明案由、出庭時間和拒絕作證的法律後果。證人享有作證費用請求權,但故意作僞證需承擔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僞證罪責任。該程式既保障當事人質證權,又維護司法權威,是審判中心主義的重要體現。

(注:由于未獲取實際搜索結果,本文引注編號僅為示例格式演示,實際應用中需替換為真實可驗證的來源鍊接)

網絡擴展解釋

“傳喚證人出庭”是司法程式中一項重要的程式性措施,具體含義和相關規定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性質

  1. 基本含義
    傳喚證人出庭是指法院通過法定程式通知知曉案件事實的證人到庭陳述證言的行為。這裡的“傳喚”屬于程式性通知,而非直接強制措施。證人可以是自然人或單位,需如實陳述事實,不得發表猜測性言論。

  2. 與強制措施的區别
    傳喚本身不具有強制性,但若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采取訓誡、拘留等強制措施(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二、法律依據與適用情形

  1. 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出庭作證,确有困難的可提交書面證言。
    • 《刑事訴訟法》第187-188條:明确證人需出庭的情形(如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及強制到庭的程式。
  2. 適用條件

    • 證人證言對案件事實認定或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
    • 當事人或法院認為有必要出庭;
    • 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必要性。

三、程式與權利保障

  1. 申請與通知程式

    • 當事人申請:需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說明證人信息及證言必要性。
    • 法院審查:法院判斷是否通知證人,并書面告知出庭時間、地點。
    • 例外情形:雙方同意且法院準許時,未經通知的證人可例外出庭。
  2. 證人的權利與義務

    • 義務:如實作證,不得隱匿或僞造證據。
    • 權利:可要求法院補償交通、住宿等合理費用。

四、證人拒絕出庭的後果

  1. 民事案件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其書面證言可能不被采信,且法院可采取訓誡、罰款等措施。
  2. 刑事案件
    除被告人的近親屬外,法院可強制證人到庭,拒不作證的還可能承擔僞證責任。

五、特殊情形處理

證人因健康、路途遙遠、不可抗力等無法出庭的,經法院許可可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等方式作證。

傳喚證人出庭是法院通過程式性通知确保證人履行作證義務的重要手段,其法律效力和後果因訴訟類型及具體情況而異。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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