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poena a witness
【法】 subpoena a witness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傳喚證人出庭是法律程式中的重要環節,指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式要求特定人員以證人身份參與庭審并提供證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法院有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從漢英法律術語對照角度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傳票應載明案由、出庭時間和拒絕作證的法律後果。證人享有作證費用請求權,但故意作僞證需承擔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僞證罪責任。該程式既保障當事人質證權,又維護司法權威,是審判中心主義的重要體現。
(注:由于未獲取實際搜索結果,本文引注編號僅為示例格式演示,實際應用中需替換為真實可驗證的來源鍊接)
“傳喚證人出庭”是司法程式中一項重要的程式性措施,具體含義和相關規定如下:
基本含義
傳喚證人出庭是指法院通過法定程式通知知曉案件事實的證人到庭陳述證言的行為。這裡的“傳喚”屬于程式性通知,而非直接強制措施。證人可以是自然人或單位,需如實陳述事實,不得發表猜測性言論。
與強制措施的區别
傳喚本身不具有強制性,但若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采取訓誡、拘留等強制措施(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法律依據
適用條件
申請與通知程式
證人的權利與義務
證人因健康、路途遙遠、不可抗力等無法出庭的,經法院許可可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等方式作證。
傳喚證人出庭是法院通過程式性通知确保證人履行作證義務的重要手段,其法律效力和後果因訴訟類型及具體情況而異。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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