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ivil embargo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homeland
【法】 home
sail; shipping; vessels
【法】 ship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計】 OR
bale; cargo; goods; invoice; ware
【經】 articles of merchandise; bale; commodity; gear; good; goods
merchandise; wares
detain; hold in; distrainment; distraint; seize; sequester; sequestrate
【經】 attaching; impound; sequestration
在國際海事法律框架下,"對本國船隻或貨物的扣押"(Detention of Domestic Vessels or Cargo)指主權國家通過法定程式對懸挂本國國旗的船舶或境内貨物實施強制滞留措施。該行為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94條關于船旗國義務的規定,主要適用于以下三種情形:
安全合規性審查
當船舶存在嚴重安全缺陷,如未配備適航證書、救生設備不足或違反《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技術标準時,港口國監督官員(PSCO)可依據國際海事組織(IMO)《港口國監督程式》第3.9條實施行政扣押。
司法程式保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别程式法》第21條,海事法院為保障訴訟順利進行,可對涉嫌走私、污染海域或未履行債務的船舶下達扣押令。典型案例如2022年青島海事法院扣押未繳納港口服務費的散貨船"東海號"。
貿易管制執行
海關總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60條,對申報不實、涉嫌走私或違反進出口管制的貨物實施扣押。例如2023年上海海關查獲的未申報稀土出口案中,涉案貨物被依法扣押90天。
該術語在漢英法律文書中存在細微差異:中文語境強調"扣押"的行政強制屬性,對應英文術語"detention"多指臨時性措施;而涉及司法程式的長期扣押,則使用"seizure"作為對應翻譯。國際海事委員會(CMI)2024年修訂的《扣押船舶國際公約指南》對此作出了明确區分。
對“本國船隻或貨物的扣押”的解釋如下,結合法律定義、實施主體及適用情形進行說明:
基本概念
扣押本國船隻或貨物是指司法機關或行政當局(如法院、海關、港監等)為強制履行債務、保全海事請求或基于違法事實,依法對船舶或貨物實施滞留的強制措施。其核心目的是保障海事請求權的實現,确保訴訟或判決執行。
法律依據
主要依據《海事訴訟特别程式法》《海商法》及《關于扣押與拍賣船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等。國際層面參考《1999年國際扣船公約》,但我國未完全采納聯營船扣押規則。
實施主體
包括法院(海事法院為主)、海關(涉及走私或違禁品)、港監(安全違規)及邊防(涉及國家安全)。
適用情形
船舶扣押的分類
貨物扣押的限制
不得扣押與海事請求無關的第三方貨物,且需确保貨物權屬明确。
對本國船隻或貨物的扣押是海事法律中的關鍵保全措施,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與適用範圍。具體操作中需區分“活扣”與“死扣”,并注意貨物扣押的權屬限制。更多細節可參考《海事訴訟特别程式法》及國際公約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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