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otive; proposal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動議”(dòng yì)指在正式會議或議事機構中提出的、需經讨論或表決的正式建議或提案。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素:
正式提議性
指在議會、委員會等決策機構中,成員按規則提交的書面或口頭提議,旨在啟動對特定事項的審議(來源:牛津法律詞典線上版)。
程式強制性
動議需遵循議事規則(如《羅伯特議事規則》),經曆“提出→附議→辯論→表決”的法定流程,區别于一般建議(來源:劍橋法律英語詞典)。
英譯對應詞
動詞短語:to move a motion
名詞形式:motion(議會場景)/ proposal(通用場景)
例:The delegate moved a motion to amend Article 5.(代表提出修改第五條的動議)
術語 | 使用場景 | 法律效力 | 英譯 |
---|---|---|---|
動議 | 議會、董事會等正式議事機構 | 需表決産生約束 | Motion |
提案 | 立法機關(如人大提案) | 具立法程式效力 | Bill/Proposal |
建議 | 非正式場合 | 無強制約束力 | Suggestion |
議會政治
英國下議院中,動議須以“I beg to move...”句式提出,如 motion of no confidence(不信任動議)(來源:英國議會官網立法程式指南)。
公司治理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有權通過動議決定重大投資,如 motion to approve the merger(批準并購動議)(來源:中國公司法釋義手冊)。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動議——向法庭或議會提出的要求作出特定裁決或決定的請求”(來源:北京大學法律數據庫)。該釋義強調其程式性與結果導向特征,與中文法律語境高度契合。
“動議”在不同語境中有多層次含義,主要可分為以下四類解釋:
一、基本含義
指行動的意向、計劃或決策,尤其強調集體讨論後形成的正式提議。該詞由“動”(行動)和“議”(商議)組成,核心在于通過商議推動具體行動,常見于組織決策場景。例如企業會議中提出方案,或政府機構讨論政策時發起的臨時建議。
二、使用場景
三、分類與規則(羅伯特議事規則)
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動議分為五類:
四、曆史淵源
起源于18世紀英國議會,最初用于緊急戰事議題的臨時讨論。孫中山在《民權初步》中将其引入中文語境,成為中國近代會議制度的重要概念。
提示:若需了解具體法律動議流程或議事規則細則,可參考《民事訴訟法》或《羅伯特議事規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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