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irector's remuneration
董事酬勞(Director's Remuneration)是指公司向董事會成員支付的綜合性報酬,其法律内涵和實踐标準在中英文語境中具有高度對應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17條規定,董事薪酬方案需經股東大會批準,體現"按勞分配與風險承擔相結合"的原則。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director's remuneration",國際通行的定義包含三個層級:
國際公司治理網絡(ICGN)發布的《全球薪酬準則》強調,董事薪酬披露應包含薪酬委員會決策依據及同業比較數據。國家稅務總局2025年最新數據顯示,上市公司董事酬勞個人所得稅平均稅負率為32.7%,顯著高于普通工薪階層。
關于“董事酬勞”的詳細解釋如下:
董事酬勞指公司向董事會成員支付的報酬,用于補償其參與企業戰略決策、監督管理等職責。其形式多樣,包括固定薪資、獎金、津貼、股票期權等。根據《公司法》,董事的報酬由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定,通常不視為普通職工薪酬,而是管理活動的必要支出。
科目歸屬
董事酬勞通常計入“管理費用”科目下的“董事會費”或“福利費”子科目。
示例分錄:支付時借記“管理費用—董事會費”,貸記“應付職工薪酬”或銀行存款。
費用範圍
僅包括與董事履職直接相關的報酬,若以董事會名義産生的招待費、禮品費等,不得計入董事費(需歸入“業務招待費”)。
根據《公司法》第六章,董事報酬需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确定,形式可包括股權激勵等非現金方式,以避免利益沖突。
以上信息綜合了會計規範、稅法及公司法要求,具體實務需結合企業章程和當地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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