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ach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conclude; form
about; agreement; arrange; make an appointment; pact
【經】 about
apiece; different; each; various
【醫】 AA; ana; sing.
direction; power; side; square
"締約各方"是國際法和契約文本中的核心術語,指籤訂條約或協議的所有法律主體。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該詞組對應英文"contracting parties",特指通過正式程式締結條約的國家、國際組織或法律實體(《元照英美法詞典》第5版,2023)。其法律内涵包含三個關鍵要素:
主體資格:必須具有國際法承認的締約能力,主權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和特定自治實體(如中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均可成為適格主體
共同意思表示:需通過籤署、批準、接受或核準等法定程式,形成具有約束力的共同意志,符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1條規定的生效要件
權利義務對等: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的解釋,各締約方在條約框架内享有平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不得存在單方面特權
該術語常見于多邊條約序言,例如《巴黎氣候協定》開篇即載明"本協定締約各方…",通過這種程式化表述确立法律關系的邊界。在法律實踐中需注意與"籤署國"概念的區别——隻有完成國内批準程式的籤署國才能正式成為締約方(《條約法實踐指南》,海牙國際法研究院,2022)。
締約各方是指共同參與訂立條約、合同或協議的多個主體,可以是國家、組織、企業或個人。這一概念在法律、國際關系及商業合作中廣泛應用,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締約各方指締結法律文件的多方主體。例如國際條約中的締約國、商業合同中的合作企業等,均屬于締約方範疇。
法律特征
根據《民法典》第465條,締約各方需滿足民事行為能力,且合同僅對參與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意味着各方需對協議内容達成一緻,并承擔相應權利義務。
締約過失責任
若一方在談判過程中存在惡意磋商、隱瞞關鍵信息或洩露商業秘密等行為,需賠償對方損失。例如:
履行承諾
各方需遵守協議條款,如國際條約中的合作領域(文化、軍事、經濟等),或商業合同中的交付期限。
國際條約
如《巴黎協定》中的締約國需共同履行減排義務。
多邊協議
跨國企業聯盟通過締約明确技術共享規則。
雙邊合同
企業與供應商籤訂采購合同時,雙方即為締約方。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細節,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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