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irst trail session
for the first time
cognizance; hear; inquisition; judge; try
【經】 hearing
law term; session; term
【法】 court session; law term; sedente curia; term
第一次審理開庭期的法律定義與流程解析
在民事訴訟程式中,“第一次審理開庭期”指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後,首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庭參與庭審的法定階段。該階段的核心目标是明确争議焦點、交換證據材料,并啟動實質性審理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開庭期需提前三日通知當事人,且必須包含法庭調查、辯論等環節。
從漢英法律術語對照角度,“第一次審理開庭期”可譯為"Initial Trial Session"或"First Hearing Period",特指案件進入正式審理的首次集中訴訟活動。例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6條将其稱為"Scheduling Conference",強調程式安排與争議梳理功能。
關鍵法律環節包括:
權威參考文獻:
“第一次審理開庭期”通常指法院對案件進行首次正式審理的時間階段,具體涉及以下要點:
法律程式起點
指法院受理案件後首次組織庭審的階段,屬于案件審理的初始環節。根據案件類型,可能對應“第一審”程式,即基層法院或更高級别法院對案件的初次審理。
時間長度不固定
法律未明确規定第一次開庭的具體時長,主要取決于案件複雜程度、證據數量、雙方舉證質證效率等因素。簡單案件可能幾小時内結束,複雜案件可能持續數日或需多次開庭。
案件類型
程式階段
若第一次開庭未完成全部審理(如證據不足或需補充調查),法院可能擇期再次開庭,但需在總體審限内完成。
“第一次審理開庭期”是案件進入實質審理的關鍵階段,其具體時長和後續安排需結合案件性質、程式類型及法律規定綜合判斷。若需了解具體案件進展,建議通過法院查詢或咨詢律師獲取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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