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irst-mentioned defendant
first; firstly; primary
【醫】 arch-; arche-; eka-; prot-; proto-
【經】 no 1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經】 respondent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第一被告"指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中首先被起訴或指控的主要當事人,通常因其在案件中的核心責任或行為而被列為訴訟序列首位。以下為詳細解釋及權威來源參考:
核心含義
"第一被告"(First Defendant)指在多被告案件中,根據起訴狀或指控書排序首位的當事人。其身份可能表明:
來源參考:北大法寶《民事訴訟法》術語庫
程式特征
來源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術語 | 關鍵區别 |
---|---|
共同被告 | 訴訟地位平等,無順序效力差異 |
主犯(刑事) | 僅適用于刑事案件,強調犯罪主導作用 |
追加被告 | 訴訟過程中新增的被告,排序次于原被告 |
"First Defendant"為通用譯法(《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
來源參考:中國法律翻譯協會行業标準
産品責任案中生産商常列為第一被告
合同籤署方之首或違約主要責任人
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作用的嫌疑人
來源參考:《中國司法文書英譯指引》
來源參考
根據法律實踐和相關解釋,“第一被告”是訴訟程式中常見的稱謂,其含義和劃分依據如下:
原告或檢察機關的主觀判斷
在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中,“第一被告”通常是原告或檢察機關根據自身對案件責任大小的理解而劃分的。原告認為應承擔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的當事人會被列為第一被告,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則可能列為第二被告。
例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檢察機關可能将組織策劃者列為第一被告,執行者列為第二被告。
非法律術語,僅為實踐習慣
“第一被告”并非法律明文規定的概念,而是司法實踐中為方便表述形成的習慣性稱呼。法院在審理時可能沿用原告或公訴機關的排序方式,但不會直接影響最終判決。
與主犯、從犯的關系
在刑事案件中,第一被告通常可能被認定為主犯或首犯,但并非絕對。法院會根據證據判斷被告的實際作用,如是否在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或指揮作用。
例如:犯罪集團中的組織者可能被列為第一被告并認定為主犯。
量刑的參考因素
雖然排序可能反映責任輕重,但最終量刑需綜合犯罪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實踐中,第一被告的量刑通常較重,但存在例外情況。
“第一被告”更多是起訴階段的程式性稱謂,實際法律責任需通過庭審證據綜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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