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io hypothecaria
guaranty; hypothecate; mortgage; pledge
【經】 hang up; hold in pledge; hypothecate; hypothecation; mortgage; pawn
warehousing
【經】 just claim
抵押訴權(Mortgage Litigation Right)是法律領域内與擔保物權密切相關的複合型權利概念,其核心指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通過司法程式實現抵押物優先受償的權利集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10條,該權利的實施需滿足以下法律要件:
權利主體
抵押權人(債權人)依法享有向法院請求拍賣、變賣抵押財産的權利,但必須滿足債務履行期屆滿或發生約定實現情形的前提條件。
司法程式特性
抵押權的實現通常需通過民事訴訟程式,區别于一般債權訴訟,其訴訟請求具有物權屬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法院在審查時需重點核實抵押合同有效性及登記公示效力。
優先受償範圍
根據《民法典》第414條,已登記的抵押權人可優先于普通債權人及後順位擔保權人受償,但需扣除執行費用、保全費用等法定支出。
非訴實現路徑
《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符合法定條件的抵押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别程式,通過非訴裁定快速啟動執行程式,此路徑具有效率優勢但審查标準嚴格。
該權利體系的運行機制在英美法系中亦有對應條款,例如英國《1925年財産法》(Law of Property Act 1925)第101條規定的"power of sale",均體現抵押權人通過法定程式實現權益的共性邏輯。
關于“抵押訴權”,現行法律術語中并無這一獨立概念,可能為“抵押權”與“訴訟權”的表述混淆。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和搜索結果,可作如下解釋: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将特定財産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産優先受償()。其核心特征包括:
抵押權人可通過訴訟行使以下法定權利():
法律上并無“抵押訴權”這一獨立權利,但抵押權人依法享有通過訴訟實現抵押權的程式性權利。若您具體指向抵押權的司法救濟途徑,可參考《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别程式。
建議在正式法律文書中使用“抵押權實現程式”等規範表述以避免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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