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陪審團發訓令英文解釋翻譯、對陪審團發訓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harge the jury
分詞翻譯:
對的英語翻譯: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陪審團的英語翻譯: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經】 jury
發的英語翻譯:
hair; issue; send out; deliver; utter; develop; discover
【醫】 capilli; capillus; crinis; crinis capitis; hair; Mit.; pili; pilo-
pilus; thrix; trich-; tricho-
訓令的英語翻譯:
【法】 brief; prescript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對陪審團發訓令"(英文:Jury Instruction 或Jury Charge)是指法官在陪審團退庭評議案件之前,就案件涉及的法律原則、證據規則、證明标準以及陪審團的職責和義務,向其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正式指示和說明。這一程式是英美法系對抗制審判的核心環節之一。
其詳細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理解:
-
核心目的與法律程式背景:
- 法官作為法律專家,有責任确保陪審團作為事實認定者,在評議和裁決時正确理解并適用相關法律。陪審團負責認定案件事實(What happened),而法官負責界定適用的法律(What the law is)。
- "發訓令"發生在庭審階段結束(控辯雙方舉證、質證、結案陳詞完畢)之後,陪審團退庭進行秘密評議之前。
- 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審判的公正性,防止陪審團因誤解或忽視法律而導緻錯誤裁決。
-
"訓令"的具體内容:
- 法律原則闡述:清晰解釋與本案指控罪名(如謀殺、盜竊)或民事訴因(如過失、違約)相關的實體法規定,包括犯罪構成要件或侵權/違約的成立要素。例如,在謀殺案中,法官需解釋謀殺罪的定義、構成要件(如故意、非法剝奪生命)、可能的減輕情節(如激情殺人)以及不同等級謀殺的區别。
- 證據規則指導:說明陪審團應如何評估證據的可信度和證明力。這包括但不限于:
- 證明責任(Burden of Proof):刑事案件中檢方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标準;民事案件中原告通常需達到"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标準。
- 證據的采信與評價:提醒陪審團隻應考慮法庭采納的證據,解釋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情況證據)的區别,指導如何評估證人證詞的可信度(如考慮證人的舉止、利益關系、感知能力等)。
- 特定證據規則:如對傳聞證據的限制性指示(即使被采納,也應謹慎對待)、品格證據的使用限制等。
- 陪審團職責規範:明确陪審員的義務,如:
- 僅依據法庭上出示的證據和法官指示的法律進行裁決。
- 評議過程中保持公正、理性,不受偏見、同情或外界影響。
- 選舉陪審團長(Foreperson)主持評議。
- 就裁決達成一緻意見(通常要求一緻裁決,Unanimous Verdict,盡管某些司法轄區或民事案件可能有例外)。
- 裁決選項說明:告知陪審團可能的裁決結果(如刑事案件中的有罪/無罪,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勝訴/被告勝訴或賠償金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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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與重要性:
- 法律約束力:陪審團在法律上有義務遵循法官的訓令。他們的裁決必須建立在正确理解和適用這些法律指示的基礎上。
- 上訴審查的關鍵:如果一方當事人認為法官的訓令存在錯誤(如錯誤陳述法律、遺漏關鍵法律要點、或作出了不當指示),這将成為上訴的重要理由。上訴法院會審查訓令内容是否準确、全面,是否可能誤導陪審團,從而影響裁決的公正性。
- 保障程式公正:對陪審團發訓令是正當法律程式(Due Process)的重要組成部分,确保被告(刑事案件)或當事人(民事案件)獲得由正确適用法律的陪審團進行審判的權利。
與類似概念的區分:
- 與"指引"(Guideline)的區别:雖然有時中文可能混用,但在嚴格法律術語中,"訓令"(Instruction/Charge)具有強制性和法律約束力,陪審團必須遵守。而"指引"通常更具建議性,約束力較弱。
- 與"法官指示"(Judicial Direction)的關系:在審判過程中,法官可能就程式問題或證據的可采信性隨時對陪審團作出即時指示(Direction),這通常針對具體問題。而"對陪審團發訓令"特指在評議前作出的系統性、總結性的最終法律指示。
來源參考:
- 定義與程式:參見《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中"Jury Instruction"、"Jury Charge"詞條。該詞典是權威的英美法術語漢譯工具書。
- 法律效力與上訴:參考《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中"Jury Instruction"的解釋,強調其作為上訴依據的重要性。該詞典是英美法系最權威的法律辭典之一。
- 實踐意義:可參閱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合作局編譯的《外國法院組織與法官制度》(中國法制出版社)中關于英美陪審團審判程式的章節,或相關英美證據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教科書(如《McCormick on Evidence》、《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注釋本)中關于Jury Instructions的論述。
網絡擴展解釋
“對陪審團發訓令”這一表述涉及兩個核心概念的解釋:
一、陪審團
指在英美法系司法體系中,由普通公民組成的臨時審判參與團體。其成員需滿足國籍、年齡、語言能力等基本條件,且無犯罪記錄()。主要職責是根據法庭呈現的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而法律適用則由法官負責。
二、訓令
屬于行政公文的一種,特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構發布的強制性指示,具有權威性和命令性特征()。例如教育部門向學校發布的政策執行文件。
司法場景中的特殊關聯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确實需要對陪審團進行法律指導,但這一行為更準确的術語應為「陪審團指示」(Jury Instruction)。法官會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向陪審團說明證據采信規則、法律條文適用标準等内容,這種指示具有專業性但不屬于行政層級上的「訓令」。兩者的核心區别在于:訓令是行政命令,而陪審團指示是司法程式中的法律指引。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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