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的令狀英文解釋翻譯、排除妨害的令狀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ssize of nuisance
分詞翻譯:
排除妨害的英語翻譯:
【法】 abatement of nuisance
令狀的英語翻譯:
breve; writ
【法】 breve; capias; precept
專業解析
排除妨害的令狀(Writ of Nuisance)
在英美法系中,“排除妨害的令狀”(Writ of Nuisance)是一種由法院籤發的司法命令,旨在強制停止對他人土地或財産權益的持續性非法幹擾行為(即“妨害”,Nuisance)。該令狀屬于衡平法救濟措施,要求侵權方立即終止妨害行為,并可能附帶賠償或恢複原狀的責任。其核心功能是保護不動産權益人免受不合理幹擾,例如噪音污染、有害氣體排放、阻礙通行等。
關鍵法律特征
- 適用對象:針對“持續性妨害”(Continuing Nuisance),即反複或長期存在的侵權行為,而非一次性事件。例如,工廠持續排放污染物影響鄰地。
- 救濟性質:屬于“禁止性救濟”(Injunctive Relief),強制被告停止侵害,區别于單純賠償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令”(Writ of Damages)。
- 舉證要求:原告需證明妨害行為的非法性、持續性及其對財産權或生活安甯的實質性影響(如健康損害、財産貶值)。
適用條件
- 權益合法性:原告需對受妨害的不動産擁有合法權利(如所有權、租賃權)。
- 妨害的實質性:幹擾需超出社會一般容忍限度(如《美國侵權法重述》定義的“不合理幹擾”标準)。
- 無其他充分救濟:若金錢賠償不足以彌補損失(如妨害導緻不可逆環境破壞),法院傾向于籤發令狀。
程式與執行
原告需向法院提交訴狀,經聽證程式确認妨害成立後,由法官籤發令狀。拒遵守令狀可能構成“藐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面臨罰款或監禁。
權威參考來源:
- Black's Law Dictionary, "Writ of Nuisance" (11th ed. 2019), Thomson Reuters. 鍊接
- 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LII), "Nuisance". 鍊接
- UK Ministry of Justice, "Civil Procedure Rules Part 25: Interim Injunctions". 鍊接
網絡擴展解釋
排除妨害的令狀是法院根據權利人申請,針對現實存在的物權妨害行為作出的強制排除的司法命令。其核心内容和法律依據如下:
一、基本定義
排除妨害令狀源于《民法典》第236條規定的排除妨害請求權,當物權受到現實妨害時,權利人可請求法院強制侵權人消除妨礙。該令狀具有強制執行力,不以妨害人主觀過錯為要件。
二、法律特征
- 適用條件:須存在現實的、持續的不正當妨害(如堆放障礙物阻擋通行),而非潛在危險;
- 權利主體:適用于物權人及合法占有人;
- 時效特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可隨時主張;
- 救濟方式:法院可采取強制拆除、清除障礙物等措施。
三、構成要件(依據、6)
- 被妨害物仍由權利人合法占有;
- 妨害行為以非占有方式持續影響物權行使;
- 妨害行為具有違法性;
- 妨害狀态現實存在且未終止。
四、申請程式
權利人需向不動産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提起訴訟,提交物權憑證、妨害證據等材料。法院經審理确認構成要件後,将作出排除妨害的生效裁判,該裁判文書即具有強制執行的令狀效力。
注:該令狀與"消除危險令狀"的區别在于,前者針對已發生的現實妨害,後者針對尚未發生但必然發生的危險。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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