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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的令狀英文解釋翻譯、排除妨害的令狀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ssize of nuisance

分詞翻譯:

排除妨害的英語翻譯:

【法】 abatement of nuisance

令狀的英語翻譯:

breve; writ
【法】 breve; capias; precept

專業解析

排除妨害的令狀(Writ of Nuisance)

在英美法系中,“排除妨害的令狀”(Writ of Nuisance)是一種由法院籤發的司法命令,旨在強制停止對他人土地或財産權益的持續性非法幹擾行為(即“妨害”,Nuisance)。該令狀屬于衡平法救濟措施,要求侵權方立即終止妨害行為,并可能附帶賠償或恢複原狀的責任。其核心功能是保護不動産權益人免受不合理幹擾,例如噪音污染、有害氣體排放、阻礙通行等。

關鍵法律特征

  1. 適用對象:針對“持續性妨害”(Continuing Nuisance),即反複或長期存在的侵權行為,而非一次性事件。例如,工廠持續排放污染物影響鄰地。
  2. 救濟性質:屬于“禁止性救濟”(Injunctive Relief),強制被告停止侵害,區别于單純賠償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令”(Writ of Damages)。
  3. 舉證要求:原告需證明妨害行為的非法性、持續性及其對財産權或生活安甯的實質性影響(如健康損害、財産貶值)。

適用條件

程式與執行

原告需向法院提交訴狀,經聽證程式确認妨害成立後,由法官籤發令狀。拒遵守令狀可能構成“藐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面臨罰款或監禁。


權威參考來源:

  1. Black's Law Dictionary, "Writ of Nuisance" (11th ed. 2019), Thomson Reuters. 鍊接
  2. 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LII), "Nuisance". 鍊接
  3. UK Ministry of Justice, "Civil Procedure Rules Part 25: Interim Injunctions". 鍊接

網絡擴展解釋

排除妨害的令狀是法院根據權利人申請,針對現實存在的物權妨害行為作出的強制排除的司法命令。其核心内容和法律依據如下:

一、基本定義 排除妨害令狀源于《民法典》第236條規定的排除妨害請求權,當物權受到現實妨害時,權利人可請求法院強制侵權人消除妨礙。該令狀具有強制執行力,不以妨害人主觀過錯為要件。

二、法律特征

  1. 適用條件:須存在現實的、持續的不正當妨害(如堆放障礙物阻擋通行),而非潛在危險;
  2. 權利主體:適用于物權人及合法占有人;
  3. 時效特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可隨時主張;
  4. 救濟方式:法院可采取強制拆除、清除障礙物等措施。

三、構成要件(依據、6)

  1. 被妨害物仍由權利人合法占有;
  2. 妨害行為以非占有方式持續影響物權行使;
  3. 妨害行為具有違法性;
  4. 妨害狀态現實存在且未終止。

四、申請程式 權利人需向不動産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提起訴訟,提交物權憑證、妨害證據等材料。法院經審理确認構成要件後,将作出排除妨害的生效裁判,該裁判文書即具有強制執行的令狀效力。

注:該令狀與"消除危險令狀"的區别在于,前者針對已發生的現實妨害,後者針對尚未發生但必然發生的危險。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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