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culator
appropriation; divert; embezzle; embezzlement; misappropriate; peculate
【經】 appropriation; misappropriation; peculation
public money
【經】 public funds; public money
person; this
挪用公款者(nuó yòng gōng kuǎn zhě)指未經合法授權,擅自将公共資金或單位財物挪作個人使用或其他非規定用途的個人。該術語具有明确的法律内涵,常見于刑法及金融監管領域。
漢字解析
英語對應術語
國際法律文獻通用"embezzler"(名詞),動詞形式為"embezzle"。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其核心要件為:
"受委托管理資金者,違反信托義務,欺詐性侵占他人財産"
區别于普通盜竊(theft),挪用強調行為人對財産享有合法管理權但濫用權限。
主體身份
需為"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産的人員"(《刑法》第93條、382條)。
行為模式
量刑基準
涉案金額 | 刑期範圍 |
---|---|
1萬-3萬元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3萬元以上 | 5年以上有期徒刑 |
情節嚴重(如救災款) | 10年以上至無期 |
注:以上詞典定義均引自國際公認權威法律工具書,因版權限制無法提供直接鍊接,讀者可通過各大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 LexisNexis)驗證原文。中國法律條款引自全國人大官網公布文本。
挪用公款者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犯罪主體及行為要件的自然人,具體解釋如下:
挪用公款者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擅自将公款挪作個人使用,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根據挪用用途及後果,刑罰分為三檔:
提示:司法實踐中,是否“歸還公款”及“資金用途”直接影響量刑輕重。若需了解具體案件中的法律後果,建議結合《刑法》第384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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