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tents unknown clause
content; gut; substance; viscera
【計】 content
【醫】 content
【經】 contents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detailed; details; know clearly; thorough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在漢英詞典及法律語境中,“内容不詳條款”通常指合同中未明确約定具體内容或細節的條款,其含義和法律風險如下:
中英對照釋義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法律風險
此類條款易引發争議,法院可能依據《合同法》第61-62條(無約定時按交易習慣或法定标準)或普通法中的 contra proferentem 原則(對條款提供方作不利解釋)進行裁決。
來源: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北大法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條文釋義
商業合同中的模糊表述
如“服務質量需達到行業标準”,若未定義具體标準,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條款。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民終347號判決中明确:“約定不明的質量條款需結合合同目的及行業慣例補充解釋”。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案例
國際合同中的適用差異
普通法系(如英國)更嚴格限制模糊條款效力,要求“合理确定性”(Scammell v Ouston 案);大陸法系(如中國)則傾向通過補充協議或法律推定挽救條款效力。
來源:Westlaw法律數據庫《Comparative Contract Law》
起草規範
避免使用主觀表述(如“合理”“及時”),需量化标準(如“3個工作日内響應”)。參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PICC)第5.1.6條對“合理性”的客觀解釋指引。
來源:國際統一私法協會(UNIDROIT)官網
争議解決機制
建議增設“補充協商程式”或指定第三方機構(如行業協會)作為條款解釋主體,降低不确定性風險。
來源: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涉外合同争議預防指南》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利明教授指出:“内容不詳條款本質是合同漏洞,需通過解釋規則填補。現代合同法更強調誠實信用原則下的動态解釋,而非簡單否定條款效力。”(《合同法研究》第五卷)
來源: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文獻中心(NSSD)學術期刊庫
“内容不詳條款”通常指合同中未明确說明或表述模糊的條款,可能引發争議或需要進一步解釋。以下是具體分析:
“詳細”與“内容”
“詳細”指全面、周密,包含所有具體細節()。例如,合同中需明确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歧義。
“内容不詳”指條款信息不完整或表述不清,如未明确履行标準、責任範圍等()。
“條款”的法律意義
合同條款是确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需滿足明确、完整的要求()。若條款内容不詳,可能導緻合同效力争議或需通過法院補充解釋()。
在運輸合同中,若未明确貨物損壞賠償标準,則屬于“内容不詳條款”。此時需結合《合同法》第62條進行補充解釋,或參考類似案例判定責任()。
如需查看完整法律條文或判例,可參考、3、5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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