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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證據英文解釋翻譯、駁回證據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ject a proof

分詞翻譯:

駁回的英語翻譯:

disallow; nonsuit; overrule; reject; set aside; rejection; disallowance
【法】 cast; ignore; overrule; rebut; rebuttal; reject; rejection

證據的英語翻譯: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專業解析

"駁回證據"是法律程式中常見的專業術語,指法庭或仲裁機構根據法定标準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不予采信的司法行為。從漢英法律詞典角度,該術語對應英文"rejection of evidence"或"exclusion of evidence",具體包含三層法律含義:

  1. 證據資格否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證據必須滿足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要求。當證據存在取證程式違法(如刑訊逼供)、與案件無實質關聯(如案外人無關證言)或證據形式瑕疵(如未經公證的境外文件)時,司法機關可依職權予以駁回。

  2. 證明效力排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九十條,即使證據具備形式合法性,若其證明力明顯薄弱或存在矛盾,法官可運用自由心證原則排除其證明效力。例如證人證言與物證存在根本性沖突時,法庭可能駁回該證人證言。

  3. 程式性駁回機制

    在英美證據法體系中,該概念對應《聯邦證據規則》第403條确立的"prejudicial effect outweighs probative value"原則。我國司法實踐中參照該标準,當證據可能誤導裁判、造成不公正偏見或重複舉證時,可啟動程式性駁回。

該術語的適用貫穿于舉證質證、證據交換、法庭調查等訴訟階段,體現着"證據裁判主義"的法治原則。實務中常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最佳證據規則"等制度聯動適用,相關判例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136號。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相關法律規定,“駁回證據”并非嚴格法律術語,通常指法院因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主張而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具體解釋如下:

一、核心定義

當原告或被告提供的證據無法達到法律要求的證明标準時,法院會認定其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從而作出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例如原告主張被告欠款卻無法提供借據、轉賬記錄等有效證據,即屬于證據不足的典型情形。

二、法律依據

  1. 舉證責任規則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二條,當事人需對己方主張提供證據證明,否則承擔不利後果。例如在合同糾紛中,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需提供籤約文件。

  2. 再審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若發現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如新發現的書面合同、關鍵證人證言等),當事人可申請再審。

三、後果與救濟途徑

四、實務要點

建議當事人訴訟前咨詢專業律師,通過證據保全、申請法院調查令等方式完善證據鍊,避免因舉證不足導緻敗訴風險。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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