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lied waiver
【法】 communication by implication; imply
abandon; waive; abdicate; desert; disclaim; give away; quit; surrender
【經】 surrender
默示放棄(Implied Waiver)是法律術語,指當事人通過行為或沉默間接表達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與明示放棄(通過書面或口頭聲明)形成對比。其核心特征在于放棄意圖需通過客觀事實推定,而非直接聲明。
在法律實踐中,默示放棄的認定需滿足以下條件:
英美法系中,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其定義為"通過行為或疏漏表現出的自願放棄已知權利"(第11版,2019)。中國司法實踐參照該原則處理合同糾紛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終482號判決中明确,債權人持續接受逾期還款且未主張違約責任的行為可構成默示放棄。
該概念與禁止反言原則(Estoppel)存在關聯,但區别在于默示放棄側重權利放棄的客觀表現,而禁止反言強調對既有事實狀态的維持需求(《合同法》第6條誠信原則)。
“默示放棄”是法律術語,指當事人通過行為或法律規定間接表達放棄權利的意思,而非直接聲明。其核心含義和特點如下:
1. 定義與特點
2. 典型應用場景
3. 法律效力
擴展說明
該制度旨在維護程式穩定性,避免當事人濫用異議權拖延司法進程。需注意不同法域對“合理期限”和“可推斷行為”的具體認定可能存在差異。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