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lied acceptance of risk
默示承擔風險(Implied Assumption of Risk)的法律釋義
一、核心定義
"默示承擔風險"是英美侵權法中的重要抗辯事由,指受害人雖未明示同意承擔風險,但其行為表明其自願接受特定危險,并因此免除加害人的部分或全部責任。其法律内涵包含三個要件:
二、法律淵源與適用
該原則源于普通法中的"自甘風險"(Volenti Non Fit Injuria),在《美國侵權法重述(第二版)》(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第496C條明确界定:當原告默示同意解除被告對特定風險的注意義務時,被告不承擔過失責任。中國《民法典》第1176條"自甘風險"條款亦吸收類似精神,規定文體活動中受害人"明知風險仍自願參加"時,其他參與者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則免責。
三、司法實踐要點
四、與相關概念區分
概念 | 默示承擔風險 | 明示承擔風險 |
---|---|---|
意思表示形式 | 通過行為推定 | 書面/口頭協議明确約定 |
法律效果 | 部分免除過失責任 | 可完全免除故意及過失責任 |
典型場景 | 體育賽事觀衆、醫療急救 | 競技運動參賽協議、高風險活動合同 |
權威參考來源
“默示承擔風險”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當事人通過非明示的行為或沉默,間接表達對風險的自願接受。以下從概念、法律依據及示例三方面詳細解釋:
默示
指通過行為或沉默間接表達意思,而非直接的語言或文字(、)。例如,司機将故障車輛送修後取車,可視為默示同意支付維修費。
需注意:默示僅在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事先約定時才有效(、)。
承擔風險
指接受某一行為可能帶來的負面後果。在法律和經濟領域,常涉及對潛在損失的主動接納。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默示承諾需滿足以下條件():
類型 | 表達方式 | 有效性條件 |
---|---|---|
明示 | 語言、文字、符號 | 直接明确 |
默示 | 行為、沉默 | 需法律/約定支持 |
該術語強調通過間接行為接受風險,常見于法律糾紛和合同履行場景,需結合具體情境判斷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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