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體英文解釋翻譯、民事主體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ivil subject
分詞翻譯:
民事的英語翻譯:
civil
【法】 civil affair
主體的英語翻譯:
main body; principal part
【計】 first body; main body
【化】 host
【經】 principal
專業解析
民事主體(Civil Subject),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獨立參與者。其核心内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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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資格(Legal Capacity):民事主體具有法律承認的權利能力(Capacity for Rights),即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以及行為能力(Capacity for Conduct),即通過自己的行為獨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資格。
- 英文對應:Natural persons haverights capacity from birth and acquire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based on age and mental state. Legal persons and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s possess both capacities upon establis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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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類型(Core Types):根據中國《民法典》,民事主體主要包括三類:
- 自然人(Natural Persons):指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的人類個體。其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行為能力則根據年齡和智力狀況分為完全、限制和無行為能力。
- 法人(Legal Persons):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主要包括營利法人(如公司)、非營利法人(如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特别法人(如機關法人)。
- 非法人組織(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s):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例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其民事責任通常由出資人或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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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力(Legal Capacities):這是民事主體的核心特征。
- 權利能力(Capacity for Rights):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可能性或資格。它是法律地位的體現,人人(或組織)平等(在同類主體範圍内)。
- 行為能力(Capacity for Conduct):是民事主體能夠獨立地、有效地以自己的行為設定、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能力。它取決于主體的意思能力(年齡、智力/法人意志形成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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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意義(Significance):民事主體是民事法律關系的發起者、參與者和承擔者。沒有民事主體,民事活動、交易和糾紛解決就無從談起。它是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産關系的邏輯起點和基石。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這是中國民事法律的基礎和最高依據。
- 第一編“總則”的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組織”對民事主體的定義、類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等進行了系統規定。
- 具體條款例如:第13條(自然人權利能力起止)、第14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第57條(法人定義)、第102條(非法人組織定義)、第18-22條(自然人行為能力)、第59/60條(法人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等。
- 可查閱中國人大網法律庫: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dd1d9d29.shtml
(請确認鍊接有效性)
- 《元照英美法詞典》(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提供權威的英美法術語對應解釋。
- 對“Civil Subject”或具體類型(Natural Person, Legal Person/Juridical Person,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Organization)有詳細解釋和背景說明。
- 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是法學研究常用工具書。
網絡擴展解釋
民事主體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當事人。其核心特征在于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和權利義務的對等性,是民事活動的核心參與者。
一、民事主體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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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指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的人,包括本國公民、外國公民及無國籍人。自然人從出生至死亡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享有生命權、財産權等基本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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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指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組織,如公司、事業單位等。法人可獨立享有財産權、籤訂合同,并以自身財産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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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組織
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雖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可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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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的國家
在特定民事活動中(如發行公債、接受無主財産),國家可作為特殊民事主體參與。
二、基本權利義務
- 權利範圍:包括人身權(如姓名權、隱私權)、財産權(如所有權、債權)等。
- 義務要求:行使權利時需遵守法律或約定,如履行合同、賠償侵權損失等。
三、法律地位與原則
- 平等原則:所有民事主體在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不因身份差異受歧視。
- 自願與公平:民事行為需基于自願,權利義務分配應公平合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明确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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