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ivil juristic act
民事法律行為(Civil Juristic Act)的定義與解析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其核心在于意思表示,即當事人将内心期望發生法律效果的意思通過行為(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對外表達。例如籤訂合同、訂立遺囑、放棄繼承權等均屬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
行為基于當事人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體現民法“意思自治”精神(《民法典》第133條)。
行為直接追求民事法律關系的産生、變更或消滅(如買賣合同中所有權轉移)。
行為内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43條)。
部分文獻亦譯為 Civil Legal Act,但前者更貼近大陸法系術語體系。
根據《民法典》第143條,有效民事法律行為需滿足:
行為人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如成年人、法人合法代表)。
無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否則可撤銷)。
如合同條款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則無效。
事實行為(如創作作品、拾得遺失物)依法律規定直接産生效果,無需意思表示;而民事法律行為的效果取決于當事人意圖。
準法律行為(如催告、通知)的效果由法律直接規定,但需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不受表意人意志控制。
權威參考來源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法中的核心概念,其定義和内涵在《民法典》及相關法律中有明确規定。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根據《民法典》第133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其本質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産生特定法律效果。
主體適格
行為人需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包括兩方面:
法律效果
旨在引起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變動(如買賣、贈與等),且内容需合法、不違背公序良俗。
根據法律規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需滿足:
民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如無因管理、侵權行為)的主要差異在于: |對比項 |民事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 | |--------------------|--------------------------------|--------------------------------| | 核心要素 | 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 | 無需意思表示 | | 法律效果 | 取決于行為人意圖 | 由法律直接規定 | | 效力狀态 | 可能無效、可撤銷或效力待定 | 僅存在合法與否(如侵權是否成立)|
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
原《民法通則》強調“合法性”,《民法典》已取消這一限制,将無效、可撤銷等行為均納入“民事法律行為”範疇。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類型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第133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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