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haracter witness
honor; honour; name; reputation
【經】 repute
class; grade; rank; wait; when
【機】 iso-
give evidence; attest; bear witness; depose; tell; testify; witness
【經】 bear witness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名譽等作證的證人"(Reputation Witness)指通過證明某人在社區中的聲譽,來間接佐證該人證詞可信度的證人。其核心功能并非直接證明案件事實,而是通過社會評價強化或削弱其他證人證言的可靠性。以下是關鍵解析:
根據英美證據法,名譽證人屬于"品格證據"範疇,主要用于攻擊或支持證人的可信性(Credibility)。例如:
法律依據: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608(a)條允許使用名譽證據評價證人可信度。
對比項 | 名譽證人 | 普通證人 |
---|---|---|
證明對象 | 他人(主證人)的聲譽與可信度 | 案件直接事實(如時間、地點) |
證言内容 | "社區普遍評價"(如"衆人認為他誠實") | 親身感知的具體事件 |
證據性質 | 間接證據、輔助性證據 | 直接證據 |
範圍限定:
名譽證言僅針對主證人的"誠信"(Veracity)或"不誠信"(Dishonesty)聲譽,不得涉及其他品格(如暴力傾向)。
參考:加州證據法典第1103條明确限制品格證據的適用範圍。
反詢問規則:
若名譽證人作證支持主證人誠信,控方可在反詢問中質詢其是否知曉主證人的不端行為(如僞造記錄)。
判例參考:United States v. Medical Therapy Sciences (1978) 确立了反詢問的合法性邊界。
基礎要求:
名譽證人需基于"社區普遍認知"(如鄰居、同事的共識),而非個人主觀看法。
注:本文依據英美證據法權威學理及成文規則歸納,具體適用需以司法轄區最新判例為準。
根據法律定義,證人在名譽權等案件中需符合以下核心要求: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實并向司法機關提供證言的第三方,其作用是為案件提供客觀證據。在名譽權糾紛中,證人需對涉及名譽損害的事實(如诽謗言論傳播過程、損害後果等)有直接了解。
在名譽權訴訟中,證人需對侵權行為(如诽謗言論的發布、傳播)或損害結果(如社會評價降低)提供具體證明。例如,目擊侵權行為的第三方或能證明受害人名譽受損的關聯方均可作為證人。
提示:如需了解證人出庭流程或僞證後果等細節,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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