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minal damages
in name; name; nominal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經】 damages
名義上的損害賠償(Nominal Damages)是普通法中的一項法律概念,指當原告的合法權利被侵犯,但未造成實際經濟損失或精神損害時,法院判予的象征性賠償金。其核心功能是确認被告行為的違法性,而非補償原告損失。
象征性補償
金額通常極低(如1美元或1英鎊),僅作為對原告權利被侵犯的司法宣示。其意義在于确立法律立場的正确性,而非彌補實際損害(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侵權成立的标志
區别于"無損害即無賠償"原則,名義賠償的成立隻需證明權利受侵,無需證明實際損失。例如在 trespass(非法侵入)案件中,即使被告未造成財産損壞,原告仍可獲名義賠償(《元照英美法詞典》)。
程式法價值
可作為後續訴訟的依據。英國判例 Constantine v Imperial Hotels Ltd (1944) 中,闆球運動員因種族歧視被拒入住酒店,獲名義賠償後成功啟動反歧視法律程式。
權利确認
在合同違約但未引緻損失(如未按時交付無價值物品),或侵犯名譽權但未傳播诽謗言論等情形下,通過名義賠償宣示權利存在(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907)。
訴訟費用覆蓋
部分司法管轄區允許勝訴方憑名義賠償判決主張律師費(如美國《民權法案》第1983條訴訟),實質成為維權成本轉移工具。
禁令救濟前置
在知識産權領域,名義賠償常與禁令并行,如商标侵權案件中,法院判令1美元賠償同時禁止被告繼續使用侵權标識(McCarthy on Trademarks § 30:95)。
(注:因未搜索到可驗證網頁鍊接,此處僅列明權威文獻名稱,建議通過Westlaw/HeinOnline等法律數據庫查詢原文)
名義上的損害賠償是英美法系中的一種特殊賠償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定義與性質
指法院判給原告的象征性賠償金,金額極小(如1美元/便士),用于确認被告行為違法或侵權成立,但原告未遭受實質性損失或無法證明損失。其核心功能是權利确認而非經濟補償。
適用場景
與補償性賠償的區别
| 對比維度 | 名義損害賠償 | 補償性損害賠償 |
|---|---|--|
| 目的 | 權利确認 | 彌補實際損失 |
| 金額 | 象征性(極低) | 與實際損失相當 |
| 適用前提 | 存在侵權行為即可 | 需證明實際損失 |
法律依據與實踐意義
在英美法中,此類賠償屬于非補償性損害賠償(non-compensatory damage),與懲罰性賠償并列。我國《民法典》雖未直接規定名義賠償,但第1165條侵權行為條款為類似情形提供了法律基礎。
特殊功能
除确認權利外,還可幫助原告主張訴訟費用(如英國法院可能基于名義賠償判決敗訴方承擔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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