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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的積極信托英文解釋翻譯、明示的積極信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xpress active trust

分詞翻譯:

明示的英語翻譯:

【法】 clear declaration; clear expression

積的英語翻譯:

accumulate; amass; long-standing; product; store up
【醫】 product

極的英語翻譯:

bally; cruelly; extreme; fearfully; mighty; pole
【醫】 per-; pole; polus

信托的英語翻譯:

affiance; confide; entrust with; trust
【經】 accredit; trust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明示的積極信托"(Express Active Trust)指委托人通過清晰、明确的書面或口頭聲明設立,并要求受托人主動履行管理職責的信托關系。其核心特征如下:


一、術語構成與法律特征

  1. 明示性(Express)

    信托設立需通過書面契約、遺囑或明确聲明完成,區别于法律推定的"默示信托"(Implied Trust)。例如《信托法》第8條要求設立信托應采取書面形式。

  2. 積極性(Active)

    受托人需主動實施資産管理、投資決策等職責,區别于僅持有財産的"消極信托"(Bare Trust)。典型場景包括家族財富管理或公益項目運營。


二、中英文術語對照與釋義

中文術語 英文對應術語 法律内涵
明示信托 Express Trust 委托人明确意思表示設立的信托
積極信托 Active Trust 受托人承擔主動管理義務(如投資、處置資産)
受托人職責 Fiduciary Duty 需遵循謹慎投資人規則(Prudent Investor Rule)
信托契約 Trust Deed 載明信托目的、財産範圍及受益人條款的法律文件

三、典型應用場景

  1. 家族財富傳承

    通過遺囑明示設立信托,要求受托人主動管理資産并分配收益給指定繼承人。

  2. 慈善信托

    委托人書面指定信托財産用于公益事業,受托人需積極執行項目(如教育基金運營)。


權威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2條、第8條(信托定義與設立形式)
  2. Restatement (Third) of Trusts §17 (美國法律整編信托法)
  3. Hudson, A. (2020). Equity and Trusts. Routledge. (受托人主動管理義務标準)
  4. 中國信托業協會《信托業務分類指引》(2023)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具體網頁鍊接,參考文獻僅标注學術來源,實際引用需核實原始文獻出處)

網絡擴展解釋

“明示的積極信托”是信托法律中的一個專業術語,結合相關定義和特點解釋如下:

1.基本概念

2.核心特征

3.法律依據

4.與消極信托的對比

5.應用場景

若需進一步了解信托分類或法律案例,中的法學百科或實務指南(如、2、6、9)。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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