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merican Law
beautiful; beauty; good
national law
【經】 laws of the land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釋,"美國法"(American Law)指美國法律體系及其相關規則的總稱,其核心特征包括普通法傳統、聯邦制架構及成文法與判例法的結合。以下是符合(專業性、權威性、可信度)的詳細解釋:
普通法傳統(Common Law Tradition)
美國法承襲英國普通法體系,以司法判例為核心法源。法院通過"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則,将曆史判例作為裁判依據,形成法律規則的延續性與可預測性 。
例:聯邦最高法院在"馬伯裡訴麥迪遜案"(1803)确立司法審查權,成為憲法解釋的權威判例。
聯邦與州法律并行(Federalism)
美國采用雙層法律結構:
沖突原則:聯邦法優先于州法(Supremacy Clause, Art. VI, U.S. Constitution)。
成文法(Statutory Law)
由國會及州議會通過立法程式制定的成文法典,如《美國法典》(U.S. Code)、《統一商法典》(UCC)。重要立法需經總統籤署生效 。
判例法(Case Law)
法院通過裁判形成的司法先例,構成普通法主體。聯邦最高法院(SCOTUS)的憲法解釋具有終局約束力 。
行政規章(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聯邦機構(如EPA、FDA)根據國會授權制定實施細則,例:《聯邦法規彙編》(CF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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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是指美國聯邦及各州法律體系的總稱,其核心特征和内涵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美國法源于英國普通法體系,但結合本土政治、經濟特點進行了顯著調整。獨立戰争後,美國在繼承英國判例法傳統的同時,逐步發展出獨特的法律框架,形成聯邦與州并行的雙軌制結構。
聯邦與州分權
聯邦法律主要涉及國防、外交、州際貿易等領域,而刑事、民商事立法權多屬各州。各州法律雖需符合聯邦憲法,但在教育、稅收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權。
三權分立機制
憲法确立行政(總統)、立法(國會)、司法(最高法院)三權制衡體系:
盡管與英國法同屬普通法系,但美國法通過憲法剛性、司法審查制度及聯邦制設計,形成了強調分權制衡、注重公民權利保障的特色體系。這種法律多元性既體現在聯邦與州法律的差異中,也反映在判例與成文法的互補關系上。
(注:完整發展脈絡及具體案例可參考、5、8等來源的詳細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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