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lanket contract
【經】 blanket
contract
【化】 contract; pact
【經】 compact; contract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籠統合同"對應的英文表述為"vague contract"或"general contract",指合同條款缺乏具體細節、權利義務界定模糊的協議形式。根據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定義,這類合同因缺乏"sufficient definiteness"(充分确定性)可能導緻法律效力争議。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内容應包含标的、數量、質量等具體條款。籠統合同通常違反該條款中"條款明确"的要求,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需要補充約定。司法實踐中,法院會依據《合同法》第61條進行協議補充,仍不能确定的則適用第62條法定推定規則。
此類合同常見于臨時合作、口頭協議轉化書面文本等場景。美國法律協會《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33條指出,合同條款若無法提供"reasonably certain basis for remedy"(合理救濟基礎),則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建議采用"框架協議+實施細則"模式,既保持協議靈活性,又滿足法律确定性要求。
“籠統合同”并非标準的法律術語,但結合合同法的相關概念和實務理解,可以推測其可能指條款表述不具體、内容過于寬泛或缺乏明确細節的合同。這類合同可能因約定不清晰而産生法律風險,以下從特征和注意事項兩方面進行解釋:
權利義務不明确
合同中未清晰界定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及履行方式,例如僅約定“提供服務”但未說明服務内容、标準或期限。
缺乏關鍵條款
可能缺少《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要求的必備條款(如标的、數量、質量、價款等),導緻合同履行時易産生争議。
表述模糊
使用概括性語言(如“按需供應”“合理期限内完成”),未量化或具體化,可能被認定為約定不明。
風險點
實務建議
“籠統合同”更偏向實務中的描述性用語,需根據《民法典》合同編要求确保條款明确具體,以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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