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憲(lì xiàn)是一個漢語政治學術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制定憲法來确立國家根本政治制度,尤指建立以憲法為最高準則、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政體形式。在漢英詞典中,其标準英譯為"constitutional",常與政府、君主制等搭配使用。以下是詳細解析:
立憲 指國家以憲法為基礎構建政治體系,确立權力分配與運行規則的過程。其英文對應詞為:
例如:
"君主立憲制" 譯為"constitutional monarchy",指君主權力受憲法約束的政體(來源:《牛津英漢漢英詞典》)。
限權原則
立憲的本質是通過成文憲法明确劃分政府權力邊界,防止專制。英國《大憲章》(Magna Carta, 1215)即早期限制王權的典範,确立"王在法下"原則(來源:大英百科全書)。
法治基石
憲法作為最高法律,約束所有國家機關與公民行為。美國1787年憲法首創三權分立框架,成為現代立憲主義的模闆(來源:美國國家檔案館)。
民權保障
憲法通常包含《權利法案》,明确公民基本權利。例如德國《基本法》第1條宣告"人的尊嚴不可侵犯"(來源:德國聯邦司法部)。
君主立憲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
君主為象征性元首,實權由議會行使,如英國、日本(來源:劍橋大學政治學詞典)。
立憲主義(Constitutionalism)
主張以憲法規範政治權力的理論體系,強調分權制衡與司法審查(來源: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
中國語境
清末"立憲運動"(1905-1911)試圖引入君主立憲制,推動《欽定憲法大綱》制定,但未成功實施(來源:《中國近代史綱要》)。
"立憲"側重制度建立過程,"憲政"強調憲法在實際治理中的運行狀态(來源:《法學大辭典》)。
"立憲"是構建現代民主政體的核心概念,其英譯"constitutional"涵蓋以憲法為綱的治理模式、制度及精神内涵。
“立憲”是一個政治學術語,其核心含義是通過制定憲法确立國家政治制度和權力結構。以下是詳細解釋:
立憲指君主制國家通過制定憲法、建立議會制度,實現對君主權力的約束。例如英國實行的君主立憲制,即通過憲法限制君主權力,将國家治理權交給議會和内閣。
立憲常見于近代君主制國家向現代政體轉型階段。例如: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立憲案例,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曆史背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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