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例外條款(Exception Clause)”指合同中明确規定在特定情形下可免除或限制一方履約責任或義務的特定條款。其核心功能是為籤約方提供在約定特殊情況下不履行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的法律依據。以下從定義、功能及典型應用場景進行分述:
免責機制
例外條款允許當合同履行遭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戰争)、政策變更或其他約定情形時,責任方可暫停或免除違約責任。例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常包含因“政府禁令”導緻交貨延遲的例外情形(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9條)。
風險分配工具
通過預先約定例外情形,雙方明确劃分風險承擔範圍。如海運提單中的“天災條款”(Act of God Clause),規定承運人對自然災害造成的貨損免責(參考《海牙-維斯比規則》第4條第2款)。
國際貿易協定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RCEP)第17章規定,成員國可在保障糧食安全等關鍵領域援引例外條款實施貿易限制(來源:RCEP法律文本)。
技術服務合同
雲計算服務協議通常包含“基礎設施不可用”例外條款,約定因數據中心電力中斷導緻服務中斷時,服務商不承擔賠償責任(參考亞馬遜AWS服務條款第10.2條)。
金融衍生品交易
ISDA主協議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條款,允許因系統性網絡故障或市場混亂終止交易(來源:國際掉期與衍生品協會2021版協議範本)。
術語對照
中文:例外條款
英文:Exception Clause / Exclusion Clause
近義術語:Exemption Clause(免責條款)、Force Majeure Clause(不可抗力條款)
權威參考來源
“例外條款”是法律、合同或國際協議中用于排除或調整常規規則適用的特殊規定,允許在特定情況下不遵循一般性原則。以下是不同領域的詳細解釋:
在涉外法律選擇中,例外條款(又稱“逃避條款”)允許法官在嚴格適用沖突規範可能導緻不合理結果時,靈活選擇更合適的法律。例如,當案件與另一國家/地區的法律存在更密切聯繫時,可突破原有沖突規則。
WTO協議中的例外條款允許成員國在特定情形下豁免義務,包括:
“除外條款”(即責任免除條款)明确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的情形,例如投保人故意行為、戰争等不可抗力事件。
在買賣、租賃等合同中,例外條款可能調整常規原則。例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例外,允許在特定條件下終止租賃關系。
廣義上,例外條款用于定義雙方在特殊情況下的權利義務變更,限制責任範圍或賦予豁免權,避免僵化適用規則。
核心作用:平衡規則的剛性與靈活性,既維護制度穩定性,又為特殊情形提供合理解決路徑。需注意,其適用通常附帶嚴格條件,防止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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