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ile; punishment by exile
流放刑是中國古代及部分現代法律體系中一種重要的刑罰手段,指将罪犯強制遷移至邊遠或特定地區服刑,剝奪其原居住地生活權利的制度。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方面:
刑罰性質
流放刑屬于"五刑"(笞、杖、徒、流、死)之一,介于徒刑與死刑之間。罪犯被強制遷離原籍,在指定荒僻地區服刑并接受監管,兼具身體自由剝奪與地域隔離的雙重懲罰性質。
來源:《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第三版)"流刑"條目
曆史演變
秦漢時期稱"遷刑",隋唐定型為"流刑"并分裡程等級(如二千裡、二千五百裡)。清代發展為"發遣",将罪犯流放至東北或新疆等地戍邊。現代刑法中類似概念為"驅逐出境",但適用對象與性質不同。
來源: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第五章
流放刑的英文譯法需根據語境選擇:
權威依據:《元照英美法詞典》"exile"與"transportation"詞條釋義
在當代國際法中,流放刑因可能構成"殘忍、不人道待遇"被《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7條限制。中國現行《刑法》未設立流放刑,但第35條規定"驅逐出境"可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五條(可查全國人大官網法律數據庫 http://www.npc.gov.cn)
參考譯文建議
流放刑
n. A historical punishment involving forced relocation of criminals to remote frontiers, characterized by geographical isolation and state supervision. (Legally distinct from modern deportation.)
Synonym: Exile; Transportation (in British colonial context)
流放刑是中國古代一種将罪犯強制遷徙至偏遠地區的刑罰,其嚴酷性僅次于死刑,兼具懲罰、社會隔離與維護統治秩序的功能。以下從定義、曆史演變、執行方式及社會影響等方面綜合解析:
流放刑是統治者将罪犯驅逐至邊疆或荒僻地區的刑罰,通過強制遷徙剝奪其原有社會關系,并使其在惡劣環境中承受身心折磨。其核心作用包括:①懲治罪犯;②鞏固中央統治;③開發邊疆(通過罪犯的強制遷徙帶動人口遷移)。
流放不僅懲罰個人,還促進邊疆開發和文化傳播。例如,唐代文人劉禹錫、柳宗元被貶至偏遠地區後推動當地教育發展;清代東北、西北的流放者參與墾荒,加速邊疆經濟整合。
流放常與其他刑罰疊加使用,如宋代刺配法(杖脊+刺面+流放+勞役),清代“發遣為奴”(流放+奴籍)等,形成複合刑罰體系。
流放刑是中國古代政治與法律智慧的結合體,其演變過程反映了社會治理需求的變化,同時也成為文學、曆史研究的重要題材(如李白《早發白帝城》即創作于流放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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