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終遺留英文解釋翻譯、臨終遺留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left
分詞翻譯:
臨終的英語翻譯:
one one's deathbed; when one's clock strikes
【法】 in articulo mortis; in extremis
遺留的英語翻譯:
bequeath; carry-over; hand down; leave behind; leave over
【法】 survival
專業解析
"臨終遺留"是一個漢語複合詞,通常指人在生命即将結束之時(臨終)留下(遺留)的事物,尤其指財産、遺願或囑托。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如下:
一、 核心釋義與英譯
- 字面/一般含義: 指人在臨近死亡時留下的東西。
- 英譯: Things left behind at the point of death; Bequests made on one's deathbed.
- 法律/正式含義 (常見): 特指通過遺囑或口頭遺願等形式,在臨終時對財産或其他事務進行的處置和安排。
- 英譯: Deathbed bequest; Bequest made in extremis; Property disposed of by will or last words on the deathbed.
二、 構成解析
- 臨終 (Línzhōng): 指人即将死亡的時候,生命垂危之際。英譯:Approaching one's end; On one's deathbed; Dying; Terminally ill.
- 參考來源: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商務印書館, 2016. (權威漢語詞典定義)
- 遺留 (Yíliú): 指(以前的事物或現象)繼續存在;(過去)留下來。英譯:To leave behind; To bequeath (尤指遺囑中); To hand down.
三、 用法與語境
- 側重時間點: 強調行為或狀态發生在“生命最後時刻”這個特定時間點。
- 涵蓋内容:
- 有形財産: 金錢、房産、物品等。英譯:Tangible assets (money, property, belongings)。
- 無形財産/權利: 知識産權、股權等。英譯:Intangible assets/proper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shares)。
- 遺願/囑托: 對身後事的安排、對親人的期望或交代。英譯:Last wishes; Final instructions; Dying wishes。
- 法律要件 (若指遺囑處分): 臨終遺留的財産處置(尤其是口頭遺囑),通常需要滿足特定的法律條件才有效,例如有合格的見證人在場等。
- 參考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現已被《民法典》繼承編取代) 中對遺囑形式要件的規定。中國人大網法律數據庫可查詢具體條款 (提供來源名稱,因鍊接可能變化,不提供具體URL)。
四、 與相關詞的區别
- 遺産 (Yíchǎn / Inheritance / Estate): 範圍更廣,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所有個人合法財産,不一定強調是“臨終時”做出的具體安排。臨終遺留可以視為遺産的一部分或遺産産生的具體方式(尤其在臨終時特别指定時)。
- 遺言 (Yíyán / Last words / Dying words): 更側重于臨終時說的話,可能包含囑托、願望、忏悔等,不必然涉及財産處置。臨終遺留的囑托可以包含在遺言中。
- 遺囑 (Yízhǔ / Will / Testament): 是預先(不一定在臨終時)以法定形式對身後財産等事務進行處分的法律文件。臨終遺留可以是通過遺囑實現的,也可以是臨終時的口頭遺囑或其他非正式但可能有效的安排。
NOTE: 在英語法律語境中,"deathbed bequest" 或 "bequest in articulo mortis" (拉丁語,意為“在死亡時刻”) 是較為貼近“臨終遺留”(特指財産處置)的專業表述,強調其發生的時間點臨近死亡。
網絡擴展解釋
“臨終遺留”是一個組合詞,需拆解為“臨終”和“遺留”兩部分理解。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臨終”的含義
指人即将死亡的時間段,即生命最後階段。
- 核心意義:強調生命終結前的短暫時刻,通常涉及情感表達或事務交代。例如:臨終遺言、臨終囑托(如林則徐女兒林普晴臨終前寫自挽聯囑咐家人)。
- 延伸場景:醫學上可能伴隨“回光返照”現象(如提到的臨終前恢複意識狀态)。
二、“遺留”的含義
指過去的事物或現象繼續存在或傳續,包含物質與精神層面。
- 物質層面:如財産、物品(例:“父親遺留的合同文書”)。
- 精神層面:如遺言、遺囑、思想(例:老人臨終前對子女的三句人生忠告)。
- 法律關聯:可能涉及遺囑有效性,需公證或證人(如提及“公證”要求)。
三、“臨終遺留”的整體含義
指人在生命最後階段留下的内容,通常包含兩類:
- 具體事務:如遺囑分配財産、囑托身後事(如林普晴對丈夫續弦和女兒繼母的交代)。
- 情感與精神:如對親人的感謝、人生感悟(如提到的“感謝親友,放下恩怨”)。
四、應用與意義
- 文化角度:臨終遺留常體現個人價值觀,如瑪麗王後臨終前的幽默,或巴裡(《彼得潘》作者)的淡然。
- 現實意義:幫助生者處理未竟之事,緩解遺憾(如建議“在有限時間多表達愛”)。
“臨終遺留”是臨終階段留下的物質或精神遺産,既關乎法律、倫理,也承載情感與記憶。若涉及具體事務(如遺囑),建議通過法律程式确保效力。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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