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im award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adjudicate; adjudication; judge; rule; ruling
【法】 award; ruling
臨時裁定的定義與法律内涵
臨時裁定(Interim Ruling)指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為解決程式性事項或緊急情況而作出的非終局性裁決。其核心特征為臨時性(Temporary)與緊急性(Urgent),旨在維持訴訟秩序或防止當事人權益受損,待案件實體審理結束後即失效。
漢英術語對照與法律語境
典型應用場景
為防止被告轉移資産,法院可裁定凍結其財産(《民事訴訟法》第101條)。
責令當事人停止侵害商标權、專利權等行為(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保全的規定》)。
對可能滅失的證據采取固定措施(《民事訴訟法》第84條)。
權威來源參考
法律效力與特征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可驗證的線上詞典鍊接,此處援引中國法律條文及權威法律工具書作為理論依據,确保内容符合标準。)
“臨時裁定”在法律語境中通常指仲裁程式中的一種臨時性決定,與“臨時裁決”概念相近,主要用于解決程式性争議。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臨時裁決(即用戶所指的“臨時裁定”)是當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或管轄權提出異議時,由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臨時決定。其核心目的是解決仲裁程式啟動前的管轄權争議,确保仲裁程式的合法性。
當事人需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異議。若未及時提出,可能被視為放棄異議權。
需注意術語差異:
我國《仲裁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可對仲裁協議效力提出異議,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作出決定。實踐中,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此類決定即屬于臨時裁決範疇。
若您遇到具體案例,建議結合《仲裁法》條款或咨詢專業律師,以明确程式細節和權利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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