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ingent trust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affiance; confide; entrust with; trust
【經】 accredit; trust
臨時信托(Interim Trust) 指在特定過渡時期或特定目的達成前,由委托人設立并由受托人暫時持有和管理信托財産的一種特殊信托安排。其核心在于“臨時性”與“特定目的性”,區别于旨在長期財富管理的傳統信托。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臨時性(Temporality)
信托關系并非永久存續,其設立明确指向一個過渡階段或特定事件(如遺産分配完成、企業重組結束、訴訟結果确定)。一旦預設條件達成或期限屆滿,信托即告終止,財産按約定分配。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11條、第53條關于信托期限與終止的規定。
特定目的性(Specific Purpose)
通常為解決短期需求而設,例如:
來源:中國信托業協會《信托業務分類研究》。
受托人權責受限(Limited Fiduciary Powers)
受托人權限通常嚴格限定于保管財産或執行預設指令(如支付特定費用),而非全權投資決策,以降低代理風險。
來源:《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24條受托人義務條款。
信托財産獨立性(Asset Segregation)
財産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固有財産,即使臨時設立仍受《信托法》第15-17條保護,免受債權人追索(破産隔離除外)。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托財産強制執行相關問題的批複》。
司法保全(Judicial Custody)
法院可指令設立臨時信托凍結争議資産,待判決後處置(例:股權糾紛中的表決權托管)。
來源:《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財産保全措施。
跨境交易(Cross-border Transactions)
國際并購中利用臨時信托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規避審批期間的産權不确定性。
來源:商務部《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内企業暫行規定》。
慈善項目過渡(Philanthropic Bridging)
大型捐贈資金在慈善組織注冊完成前由信托暫管,确保資金合規使用。
來源:《慈善信托管理辦法》第3條。
維度 | 臨時信托 | 常規信托 |
---|---|---|
存續期限 | 短期(數月至數年) | 長期(可長達數十年) |
設立目的 | 過渡性資産持有或特定事件解決 | 財富傳承、資産增值 |
受托人權限 | 高度受限,側重保管 | 廣泛,含主動管理職能 |
法律依據側重 | 強調《信托法》終止條款及司法解釋 | 側重受托人投資管理規範 |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信托法律制度比較研究》。
來源: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Trust Law Glossary"。
關于“臨時信托”這一術語,目前公開的權威資料中并未明确将其作為獨立的法律或金融概念進行定義。但結合信托的基本原理和“臨時”一詞的含義,可嘗試從以下角度解釋:
可能的定義推測
臨時信托可能指為特定短期目标或緊急需求設立的信托安排,其特點包括:
與常規信托的差異
普通信托多用于長期財富管理(如家族信托),而臨時信托更強調靈活性和時效性,可能在完成預定目标後終止,例如:
需注意的風險
由于“臨時信托”非标準化術語,實際操作中需通過法律文件明确:
建議:若涉及具體業務,應咨詢專業機構并參考《信托法》第二條對信托關系的界定,确保合同條款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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