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sual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accept; house; take in
【法】 internment; take in
person; this
臨時收容者的定義與法律背景
"臨時收容者"(Temporary Detainee/Holder)指因緊急或特殊原因被短期安置于特定場所的個人,常見于移民管理、災害救援或法律程式場景。其核心特征為非自願性與時限性,區别于長期羁押或自願避難者。例如,在邊境管控中,移民可能因證件核查被臨時收容;災害中無家可歸者亦可能由政府臨時安置。
術語構成與英譯解析
權威來源與適用場景
與其他術語的區分
術語 | 性質 | 期限 | 法律依據 |
---|---|---|---|
臨時收容者 | 行政/緊急措施 | 數小時至數日 | 《行政強制法》第19條 |
拘留犯 | 司法懲戒 | 數月以上 | 《刑事訴訟法》 |
難民 | 國際保護身份 | 無固定期限 | 《難民地位公約》 |
注:本文法律條款參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釋義,術語定義綜合《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及《牛津法律術語手冊》(Oxford University Press)。
“臨時收容者”是一個複合詞,由“臨時”和“收容者”兩部分組成,具體解釋如下:
“臨時收容者”指因突發事件(如災害、戰争)或特殊需求(如流浪人員救助)被暫時安置在收容場所的個人或群體。例如:災民、無家可歸者等被臨時收容并提供食宿保障的人員。
根據的詞典釋義,其英文對應詞為“temporary shelteree”或“provisional shelteree”,但需注意語境差異()。實際使用中可能更常用“temporary shelter resident”或“short-term evacuee”。
如需更詳細的翻譯或法律定義,建議參考權威詞典或相關機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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