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search; right of visit; right of visit and search
臨檢及搜索權(Right of Temporary Inspection and Search) 指執法機關在法律授權範圍内,對特定場所、物品或人身進行臨時性檢查與搜查的強制權力。該權力旨在維護公共安全、預防犯罪或收集證據,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與比例原則,避免濫用侵犯公民權利。以下從漢英法律術語角度解析其核心要素:
臨檢(Temporary Inspection)
指執法人員對公共場所(如交通工具、娛樂場所)或可疑地點進行即時、非深度 的查驗,例如檢查身份證件、車輛後備箱或隨身物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公安機關可對“可能隱藏犯罪證據的人、物品或住處”進行搜查,但需出示證件并制作筆錄 。
搜索(Search)
指對嫌疑人身體、住所或電子設備等進行的系統性搜查,通常需取得搜查令。例外情形包括緊急追捕、證據可能滅失等(《刑事訴訟法》第136條) 。
Right of Inspection
對應“臨檢權”,強調初步審查(preliminary examination),如美國判例 Terry v. Ohio (1968) 确立的“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标準下的攔停拍身檢查(Terry Stop) 。
Search Power
對應“搜索權”,需滿足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如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要求搜查需持法院籤發的令狀(warrant) 。
條件 | 中文法律依據 | 英美法系标準 |
---|---|---|
法律授權 | 《刑事訴訟法》第136-140條 | 成文法(Statutory Law) |
合理依據 | 有犯罪嫌疑或證據線索 | Probable Cause/Reasonable Suspicion |
程式合規 | 出示證件、見證人在場 | Warrant Requirement (例外除外) |
公民可援引《憲法》第37條(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及《刑事訴訟法》第54條(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抗越權臨檢或搜索。英美法系中,違憲搜查所獲證據適用“毒樹之果原則”(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Doctrine)予以排除 。
注:引用來源為權威法律文本及判例,鍊接因平台限制未展示,讀者可通過官方數據庫(如全國人大官網、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檢索原文。
“臨檢”及“搜索權”的含義需結合不同領域的語境進行解釋,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說明:
臨檢(臨檢權)
指交戰國軍艦在公海上對敵國或中立國商船進行登臨檢查的權利,主要目的是核查船舶是否涉及運送戰時禁運品、破壞封鎖或從事非中立活動。臨檢通常以查閱船舶文件為主,例如檢查航行日志、貨物清單等。若船長拒絕配合,軍艦有權扣押船舶及貨物。
搜索權
與臨檢權合稱“臨檢搜索權”,但更側重于對船舶及其貨物的實際檢查,例如開箱查驗貨物内容。搜索過程中禁止使用武力,且需盡量減少對船舶的損害。搜索權的實施需基于合理懷疑,如發現違規行為可進一步采取法律措施。
國際法中的登臨權(臨檢權)應用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各國軍艦或授權船舶在公海對涉嫌非法活動(如海盜、販毒等)的外國非政府船舶可行使登臨檢查權,但需遵守國際規則,如不得幹擾享有豁免權的軍艦。
在國内法律中,“臨檢”指警方為維護社會治安、衛生或公共秩序,對特種營業場所(如酒店、娛樂場所)或可疑人員實施的臨時檢查。例如,警方突擊檢查賓館以打擊非法色情活動。這類臨檢需依法執行,通常以預防和制止違法行為為目的。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知網百科或國際法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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