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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及搜索權英文解釋翻譯、臨檢及搜索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ight of search; right of visit; right of visit and search

分詞翻譯:

臨的英語翻譯:

arrive; be about to; copy; face; just before
【經】 before

檢的英語翻譯:

check; examine; inspect; restrain oneself

及的英語翻譯:

in time for; reach

搜索權的英語翻譯:

【法】 right of search; right of visit; right of visit and search

專業解析

臨檢及搜索權(Right of Temporary Inspection and Search) 指執法機關在法律授權範圍内,對特定場所、物品或人身進行臨時性檢查與搜查的強制權力。該權力旨在維護公共安全、預防犯罪或收集證據,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與比例原則,避免濫用侵犯公民權利。以下從漢英法律術語角度解析其核心要素:


一、中文法律定義

  1. 臨檢(Temporary Inspection)

    指執法人員對公共場所(如交通工具、娛樂場所)或可疑地點進行即時、非深度 的查驗,例如檢查身份證件、車輛後備箱或隨身物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公安機關可對“可能隱藏犯罪證據的人、物品或住處”進行搜查,但需出示證件并制作筆錄 。

  2. 搜索(Search)

    指對嫌疑人身體、住所或電子設備等進行的系統性搜查,通常需取得搜查令。例外情形包括緊急追捕、證據可能滅失等(《刑事訴訟法》第136條) 。


二、英文術語解析


三、權力實施要件

條件 中文法律依據 英美法系标準
法律授權 《刑事訴訟法》第136-140條 成文法(Statutory Law)
合理依據 有犯罪嫌疑或證據線索 Probable Cause/Reasonable Suspicion
程式合規 出示證件、見證人在場 Warrant Requirement (例外除外)

四、權利限制與公民保障

公民可援引《憲法》第37條(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及《刑事訴訟法》第54條(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抗越權臨檢或搜索。英美法系中,違憲搜查所獲證據適用“毒樹之果原則”(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Doctrine)予以排除 。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國人大公報)
  2. Terry v. Ohio, 392 U.S. 1 (1968) (美國最高法院判例)
  3. Fourth Amendment, U.S. Constitution (康奈爾大學法律信息研究所)

注:引用來源為權威法律文本及判例,鍊接因平台限制未展示,讀者可通過官方數據庫(如全國人大官網、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檢索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臨檢”及“搜索權”的含義需結合不同領域的語境進行解釋,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說明:

一、國際法語境下的“臨檢”與“搜索權”

  1. 臨檢(臨檢權)
    指交戰國軍艦在公海上對敵國或中立國商船進行登臨檢查的權利,主要目的是核查船舶是否涉及運送戰時禁運品、破壞封鎖或從事非中立活動。臨檢通常以查閱船舶文件為主,例如檢查航行日志、貨物清單等。若船長拒絕配合,軍艦有權扣押船舶及貨物。

  2. 搜索權
    與臨檢權合稱“臨檢搜索權”,但更側重于對船舶及其貨物的實際檢查,例如開箱查驗貨物内容。搜索過程中禁止使用武力,且需盡量減少對船舶的損害。搜索權的實施需基于合理懷疑,如發現違規行為可進一步采取法律措施。

  3. 國際法中的登臨權(臨檢權)應用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各國軍艦或授權船舶在公海對涉嫌非法活動(如海盜、販毒等)的外國非政府船舶可行使登臨檢查權,但需遵守國際規則,如不得幹擾享有豁免權的軍艦。


二、國内執法語境下的“臨檢”

在國内法律中,“臨檢”指警方為維護社會治安、衛生或公共秩序,對特種營業場所(如酒店、娛樂場所)或可疑人員實施的臨時檢查。例如,警方突擊檢查賓館以打擊非法色情活動。這類臨檢需依法執行,通常以預防和制止違法行為為目的。


三、總結區别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知網百科或國際法相關文獻。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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