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rritorial integrity
territory; realm; domain; dominion; state
【法】 domain; land domain; realm; territory
integrity
【計】 full
【醫】 integrity
領土完整(Territorial Integrity)作為國際法核心原則,指國家對其主權範圍内的全部陸地、水域及領空具有排他性管轄權,且地理疆界不受外部侵犯的特性。《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明确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聯合國憲章,1945),該原則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62條中進一步強化為"不得援引情況基本改變作為終止條約理由"的例外情形。
從漢英法律詞典視角,"領土完整"對應英文術語"territorial integrity",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定義為"國家保持其領土不受分割、侵占或分裂的權利"。該概念包含兩個維度:物理完整性要求領土不可被肢解,法理完整性強調治權不可被削弱。中國政府發布的《中國的和平發展》白皮書明确指出:"中國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堅持通過和平方式解決争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1)。
國際法院在1949年"科孚海峽案"判決中确立"國家領土完整不可侵犯"的判例原則,這一司法實踐被後續2005年"剛果領土争端案"所援引。當代實踐中,該原則與民族自決權形成張力,《關于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宣言》強調兩者關系需通過"不損害他國領土完整"的前提實現平衡。
“領土完整”是一個國際法和政治學中的重要概念,指一個國家對其領土擁有完全的主權和控制權,其地理疆域不可被分割、侵占或破壞。這一原則強調國家領土的完整性和統一性,是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國家基本權利之一。
曆史上存在殖民遺留的邊界争端(如克什米爾問題),以及分離主義運動(如科索沃獨立)對領土完整原則的沖擊。國際法院相關判例顯示,領土完整原則雖被廣泛認可,但在民族自決權等特殊情況下可能存在例外。
需要說明:由于未搜索到具體網頁,以上分析基于國際法常識框架。如需更權威解釋,建議查閱《聯合國憲章》或奧本海國際法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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