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wnership of territorial sea
territorial sea
【經】 territorial waters
droit; fee; ownership; property; proprietary; proprietorship
【經】 ownership; proprietary rights; proprietorship; single proprietorship
title of possession
領海所有權(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ial Sea) 指沿海國對其領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享有的完全主權。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2條,領海範圍從基線起不超過12海裡,沿海國在此區域内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轄權,包括資源開發、航行管制等權利。
沿海國獨享領海内生物(如漁業資源)和非生物資源(如油氣、礦産)的開發權,外國實體需經許可方可參與(UNCLOS第56、77條)。
外國船隻享有無害通過權(Innocent Passage),但須遵守沿海國法律,不得從事軍事偵察、污染等行為(UNCLOS第17-19條)。
沿海國可對涉嫌走私、非法移民等違法行為的外國船舶行使刑事管轄權(UNCLOS第2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2條明确規定中國領海寬度為12海裡,主權覆蓋領海内所有自然資源及人工島嶼。中國政府對南海諸島、釣魚島等區域的主張均基于曆史權利和UNCLOS框架。
聯合國官網條約數據庫(需查閱Part II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庫(1992年頒布)。
如"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案"(2012)對領海主權的司法解釋。
注:因部分官方文獻無直接公開鍊接,建議通過聯合國條約庫(treaties.un.org)、中國人大網(npc.gov.cn)及國際法院官網(icj-cij.org)檢索原文。
領海所有權是指沿海國對其領海範圍内的海域及其資源享有的排他性主權權利。根據國際法和相關國内立法,其核心含義和内容可總結如下:
領海所有權源于國家主權原則,明确領海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二條指出,中國領海是鄰接陸地領土和内水的一帶海域,受主權管轄。
資源主權
沿海國對領海内的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如漁業、礦産、能源)擁有排他性開發權,可自主決定資源的勘探、開發和利用方式。
空間管轄
主權範圍涵蓋領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例如對領空飛行器、海底電纜鋪設等活動的管轄權。
立法與執法權
沿海國有權制定領海相關法律,并對違法行為(如非法捕撈、污染)行使司法管轄。
國際通行的領海寬度為基線向外延伸12海裡(約22.2公裡),這一标準由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确立。但部分未籤署公約的國家仍主張更寬範圍(如200海裡)。
雖然沿海國擁有主權,但需遵守無害通過權規則,即外國船舶在不威脅沿海國安全的前提下,可無需許可通過領海。
領海所有權制度平衡了沿海國權益與國際航行自由,是維護海洋秩序的重要基礎。争議海域的劃界問題(如南海)常涉及領海主權主張的法律依據。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曆史案例,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詳細條文(如、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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