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stant committal
at once; immediately; instantly; in no time; right away
【醫】 statim
【經】 on the spot
detain; take into custody
【法】 sequester
"立即收押"作為法律術語,指執法機關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無需延遲地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采取強制羁押措施。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層面:
程式要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出示拘留證後立即執行羁押。該條款明确要求"出示證件"與"立即執行"的雙重程式規範。
實體認定标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判定是否符合"立即"要件需綜合考量:(1)是否存在毀滅證據風險(2)是否具有繼續犯罪可能性(3)是否屬于跨區域流竄作案等情形。符合任一條件即構成緊急羁押必要性。
國際法對應概念 聯合國《執法人員行為守則》第三條規定"custodial detention without delay"需符合比例原則,要求羁押強度與涉嫌罪行嚴重性相當。這與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确立的"強制措施適當性"原則形成國際法層面的呼應。
跨語際對譯規範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立即收押"譯為"summary detention",強調該措施具有即時性和程式簡化的法律特性,但須注意該術語在普通法系中特指未經正式指控的48小時羁押,與我國24小時通報家屬的制度存在法系差異。
“立即收押”是法律程式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指在符合法定條件下,迅速将罪犯拘留并開始執行刑罰。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法律依據
“收押”指勞改機關依法接收被法院判處刑罰(如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等)的罪犯,屬于刑罰執行的初始環節。需以法院生效的判決或裁定為法律依據,确保程式的合法性。
“立即”的含義
“立即”強調時間緊迫性,即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執行機關須迅速采取行動,防止罪犯逃避監管或繼續危害社會。例如,法院判決生效後,看守所需即刻接收并關押罪犯。
執行條件與要求
與其他措施的區别
應用場景
常見于刑事案件中,例如罪犯經終審判決後,監獄或看守所依法立即收押,确保刑罰及時生效。
“立即收押”是法律體系中對已判決罪犯的強制管控手段,兼具程式合法性和執行時效性,旨在維護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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