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position; evidence by deposition
筆錄供詞的法律術語解析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屬性
“筆錄供詞”指司法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證人的口頭陳述所作的書面記錄,屬于法定證據形式之一。其核心功能是固定言詞證據,需經陳述人核對籤字确認方具法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英文譯為“Transcript of Confession/Statement”,強調對口頭供述的逐字記錄(verbatim recording)。
二、漢英構詞解析
指用文字客觀記錄言行的過程,司法場景中特指由偵查人員、法官等法定主體制作的正式文書。區别于一般筆記,需符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205條的形式要件。
在刑事法律中專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罪行的陳述(confession),廣義可涵蓋證人證言(witness statement)。英美法系中,“confession”需滿足自願性規則(voluntariness rule)。
三、司法程式中的關鍵規範
四、權威文獻參考
五、證據能力審查要點
司法機關需重點核查:
術語對照擴展
(注:因法律條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采用規範性文件名稱及條款;學術著作引用以權威出版物為準)
“筆錄供詞”是法律程式中常見的術語,需從“筆錄”和“供詞”兩方面綜合理解:
供詞的定義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證人在司法程式中,針對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或案件事實所作的口頭或書面陳述。其特點包括:
筆錄的含義
指通過文字記錄的方式,将司法活動中的口頭陳述、詢問過程等内容固定為書面文件。例如:
筆錄供詞的作用
結合兩者可知,“筆錄供詞”特指通過書面形式記錄的供詞内容,具有以下法律意義:
注意事項:根據中國法律,僅有供詞而無其他證據不能定罪。司法實踐中,筆錄需經當事人核對籤字确認,以保障程式合法性。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