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stoppel by matter of record
筆錄的禁反言(Estoppel by Record)的法律含義與適用
筆錄的禁反言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對應英文術語為“estoppel by record”,指當事人因先前在司法程式中的正式記錄(如法庭筆錄、判決書等)作出明确陳述或承認,後續不得再對此提出相反主張。其核心目的是維護司法程式的嚴肅性和一緻性,避免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導緻矛盾裁決。
法律基礎與定義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禁反言(estoppel)分為多種類型,筆錄禁反言特指“基于法庭記錄産生的不可否認效力”。例如,若一方在庭審筆錄中明确承認債務關系,後續不得再否認該事實,否則法院可直接援引筆錄内容駁回其主張。
適用條件
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3條,當事人在訴訟中自認的事實無需舉證,且非經法定事由不得撤銷。這體現了禁反言原則的精神,要求當事人對自身陳述負責,确保訴訟效率與公正。
實際應用場景
在跨境仲裁案件中,筆錄禁反言常被用于約束當事人行為。例如,國際商會仲裁院(ICC)的裁決指出,若當事人已在聽證筆錄中确認關鍵證據的真實性,後續不得以“證據瑕疵”為由申請重新審理。
漢英法律術語對照
“筆錄”對應英文“court transcript”或“record”,而“禁反言”譯為“estoppel”。兩者結合形成的“筆錄禁反言”概念,與普通法中的“issue estoppel”(争議點禁反言)有相似邏輯,均強調司法終局性。
權威來源參考
“筆錄的禁反言”是法律程式中對當事人陳述一緻性的要求,具體指在訴訟或調查過程中,當事人一旦通過筆錄等形式作出事實陳述或權利主張,不得在後續程式中作出與此前記錄相矛盾的言論。以下是詳細解釋:
禁反言原則(Doctrine of Estoppel)源于英美法系,要求當事人對自身言行負責,禁止為私利推翻先前正式記錄(如筆錄、聲明等)中的陳述。在筆錄場景下,若當事人已在筆錄中确認事實或權利,後續不得否認或變更該内容,以維護司法程式的嚴肅性和信賴利益。
通過約束當事人隨意推翻筆錄内容,禁反言原則保障了司法效率與裁判穩定性,同時促進訴訟參與人審慎對待自身言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雖未明文規定,但通過證據規則和誠信原則實現了類似效果。
提示:若需具體案例或更詳細法律規定,可進一步查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或相關判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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