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mmary judgment
approach; assume; at once; at present; namely; prompted by the occation; reach
【法】 scilicet
burst; decide; definitely; determine; execute a person
adjudgement; adjudgment; judgement; justice; trial; try
【法】 hearing trial; hold court trial; sit in judgement; trying
即決審判(summary judgment)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項民事訴訟程式制度,指法院在當事人對案件關鍵事實不存在實質性争議時,無需經過完整庭審即可直接作出判決的法律機制。該制度源于英國普通法,現被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6條正式确立,核心功能在于提高司法效率,避免無争議案件耗費司法資源。
從構成要件分析,即決審判的適用需滿足三個條件:1)不存在真實的事實争議;2)申請方需完成舉證責任;3)基于現有證據,法官确信主張方在法律上應獲支持。典型應用場景包括合同違約金額無争議的債務糾紛、侵權責任清晰的交通事故賠償等。
比較法視角下,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的簡易程式雖同屬效率導向型制度,但與即決審判存在本質差異:前者仍要求開庭審理,僅簡化訴訟流程;後者則完全免除庭審環節,通過書面審查直接裁判。這種區别源自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對法官職權範圍的不同界定。
權威法律辭典《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定義為"法院不經正式庭審而對案件作出的終局裁決",強調該程式的證據審查标準需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強度。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Celotex Corp. v. Catrett案中确立的裁判規則,至今仍是判斷即決審判適格性的基準。
即決審判(Summary Judgment)是法律領域中的特定術語,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其含義和適用場景可分為民事與軍事兩類:
在民事訴訟中,即決審判指法官無需經過完整開庭審理程式,直接對案件全部或部分争議作出實體判決。其核心在于當案件事實無實質争議時,法官可基于法律適用快速裁決,避免冗長訴訟流程。例如,原告申請即決審判時,若被告無法提出有效抗辯證據,法官可直接判原告勝訴。
起源于英國的軍事司法制度,指指揮官對下屬輕微犯罪行為進行快速審理和判決,主要特點包括:
該制度與普通審判的核心差異在于省略完整庭審環節,但需以“無實質性事實争議”(民事)或“輕微案件”(軍事)為前提。中文文獻中常将“Summary Judgment”譯為“即決判決”或“簡易判決”,而軍事語境多使用“即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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