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解除債務的破産人英文解釋翻譯、己解除債務的破産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ischarged bankrupt
分詞翻譯:
己的英語翻譯:
oneself; personal
解除的英語翻譯:
get rid of; relieve of; break off; free from; release from; unpack
【醫】 de-; des-
【經】 absolve; dissolution; exoneration; removal; rescission
債務的英語翻譯:
debt; liability
【經】 debt; engagements; financial obligation; indebtedness; obligation
破産的英語翻譯: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經】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專業解析
"己解除債務的破産人"是一個法律術語,特指在破産程式結束後,其未清償債務依法獲得免除的個人債務人。以下是基于漢英詞典和法律角度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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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法律定義與核心含義
- 己解除債務: 指債務人(通常是自然人)經過法定的破産清算程式(如中國的個人破産制度試點或海外的個人破産制度),法院依法裁定免除其尚未清償的特定債務。這意味着債務人對這些被免除的債務不再負有法律上的償還義務。
- 破産人: 指因無力償還到期債務,被法院依法宣告破産的自然人。
- 整體含義: 因此,"己解除債務的破産人"指的是已經被法院宣告破産,并且通過法定程式成功解除了其未償還債務法律責任的個人。這是破産程式旨在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經濟重生機會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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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對應概念
- 該術語在英文中最直接的對應概念是"discharged bankrupt"。
- Discharged: 在法律語境下,特指法院正式下令解除(免除)債務人對特定債務的法律責任。這是破産程式的核心結果之一。
- Bankrupt: 指被法院宣告破産的個人。
- 因此,"discharged bankrupt" 準确描述了“其破産狀态已終結,相關債務責任已被依法解除”的個人。 它區别于仍在破産程式中的債務人("undischarged bankru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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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與意義
- 債務免除: 這是最核心的效果。被解除的債務(通常是非豁免債務,如信用卡債務、個人貸款等,不包括如贍養費、學生貸款、某些稅款等通常不可免除的債務)不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債權人不得再追索。
- 經濟重生: 解除債務為債務人提供了擺脫沉重債務負擔、重新開始經濟生活的機會。
- 信用記錄: 盡管債務解除,破産記錄(包括解除狀态)通常會在個人信用報告中保留一定年限(例如,在中國試點地區或美國通常是7-10年),影響其未來的信貸能力。
- 行為限制解除: 在破産期間可能受到的一些行為限制(如擔任公司董事等),在獲得債務解除後通常也隨之解除(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 誠實義務: 債務免除通常隻授予遵守破産程式規定、如實申報財産和債務、配合破産管理人的"誠實"債務人。欺詐或隱瞞資産可能導緻無法獲得債務解除。
權威參考來源:
- 中國法律依據(個人破産試點): 中國的個人破産制度仍在深圳、浙江等地試點探索中。相關地方性法規或司法文件會規定債務免除的條件和程式。例如,《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是重要的參考依據。具體條款如該條例第八十七條(關于免責考察期)和第一百二十六條(關于免責裁定)等規定了債務免除的核心内容。可參考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網發布的條例全文: 深圳人大網 -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 (請在該官網搜索條例具體内容)。
- 英美法系參考: 在成熟的個人破産制度國家(如美國、英國),"discharge"是破産法典的核心概念。例如:
"己解除債務的破産人"(Discharged Bankrupt)是指通過法定破産程式,經法院裁定解除了其未償還債務法律責任的自然人。這标志着其破産狀态的終結和獲得經濟重生的關鍵一步,但其信用記錄會受到影響,且免除的債務範圍受法律嚴格限定。
網絡擴展解釋
“已解除債務的破産人”是指因喪失債務清償能力被法院宣告破産的個人或公司,在通過法定程式(如清算、重整等)清償全部債務後,恢複法律上的自由身份,不再承擔原有債務責任。具體解釋如下:
1.基本定義
- 法律狀态:破産人完成債務清償後,法院會解除其債務約束,使其從破産程式中“解脫”,重新獲得財産管理權和其他民事權利。
- 適用範圍:包括個人和企業,需滿足“破産原因”(如資不抵債)和“破産能力”(法律認可的主體資格)兩個條件。
2.解除債務的條件
- 債務清償:需通過破産程式(如資産變賣、債務重組等)全額或按比例償還債務。
- 法院裁定:需經法院審查确認債務已依法處理,并正式解除破産狀态。
3.法律意義
- 權利恢複:解除後,破産人可重新參與經濟活動,如借貸、投資等,但部分職業資格可能受限(如金融從業需重新申請)。
- 信用影響:破産記錄可能保留在信用報告中,對後續融資等産生長期影響。
4.相關制度
- 狹義破産:僅指清算程式,通過資産分配終結債務。
- 廣義破産:包含重整與和解制度,允許債務人在維持經營的前提下逐步償債。
該術語的核心是“法律自由”和“債務清零”,但實際效果受破産程式類型、信用修複等因素影響。如需具體案例或法規細節,可參考法院判例或《企業破産法》條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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