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aminee
accept; receive; adopt; take in; undertake
【醫】 reception
【經】 accept; reception
interrogator
【法】 interrogator; querist
"接受訊問者"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指在司法程式中接受正式詢問的當事人,對應的英文表述為"interrogation subject"或"person under interrogation"。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義,其特指在偵查階段被偵查機關依法傳喚并接受案件相關詢問的人員。
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第一,主體需具備法定接受詢問義務,常見于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或民事糾紛的證人;第二,詢問必須在司法機關授權的特定場所進行;第三,被詢問人享有法律賦予的陳述權、辯解權及申請回避權。
在程式規範層面,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強調,接受訊問者有權獲得律師協助,且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這一原則在中國司法實踐中通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205條得到具體實施。
需要區分的是,該術語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階段性差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接受訊問者的法律身份可能隨案件進展而轉化,其權利義務關系将根據《刑事訴訟法》不同章節相應調整。
“接受訊問者”是指在法律程式中被司法機關依法詢問的對象,通常涉及以下核心要點:
基本含義
接受訊問者指在偵查或調查過程中,依法被司法機關(如公安機關、檢察院)詢問的個體,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證人或其他與案件相關的人員。
法律依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訊問是法定偵查手段,旨在查明案情、收集證據。例如,公安機關在拘留嫌疑人後24小時内必須進行訊問。
常見身份
權利與義務
程式規範
訊問需由至少兩名偵查人員進行,全程記錄并形成筆錄,經被訊問者确認後作為證據。
應對建議
接受訊問者是法律程式中被動參與調查的個體,需依法配合司法機關,同時享有法定權利。具體操作需結合案件類型和司法階段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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