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uarantee
accept; receive; adopt; take in; undertake
【醫】 reception
【經】 accept; reception
bail; bond; guarantor; sponsor; surety; voucher; warranter
【經】 bondsman; guarantor; security; sponsor; surely
接受保證人是擔保法領域的重要概念,指債權人同意特定第三方(保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提供擔保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兩層:
行為定義 (Act of Acceptance)
指債權人明确表示同意由某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這通常發生在債權人審查保證人資格(如信用狀況、償付能力)後,作出接受其保證的意思表示。該行為是保證合同成立并生效的關鍵環節,意味着債權人認可該保證人作為擔保主體。英文可譯為"acceptance of a guarantor" 或"acceptance of the suretyship"。
主體指代 (The Accepted Party)
指經過債權人同意并最終承擔保證責任的當事人。即債權人"接受"的那個保證人。英文可譯為"accepted guarantor" 或"accepted surety"。
例如:銀行最終确定并籤署合同的擔保公司即為"接受保證人"。
關鍵法律特征:
權威參考來源:
“接受保證人”這一表述在法律語境中通常指被保證人,即接受保證人提供擔保的一方。以下是詳細解釋:
被保證人是指在保證合同關系中,因債務或合同履行需求而接受保證人擔保的一方。其核心特征是:
例如在借貸合同中:
需注意被保證人不等同于債權人:
“接受保證人”更準确的表述應為被保證人,即通過保證合同獲得擔保支持的債務人或合同履行方。其權利和義務需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具體确定。如需法律實務建議,可參考權威來源。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