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inding-up acts
disband; dismiss; dissolution; dissolve
【計】 dismiss
【化】 break-up
【經】 dissolution
decree; edict; prescript; statute
【醫】 act
【經】 act; edict; ordinance; statue
"解散法令"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指由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頒布的正式命令,用于終止特定組織、機構或集會活動的法律文件。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四個維度解析:
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術語規範》第3.2.7條,解散法令需同時滿足三項要件: $$ begin{aligned} &text{① 頒布主體具有法定權限} &text{② 適用對象為非法人團體/違規集會} &text{③ 具備即時終止效力的行政命令} end{aligned} $$ 該定義對應英文術語"dissolution decree",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界定為"a judicial or administrative order terminating an entity's legal existence"(司法或行政命令終止實體法律存續)。
適用場景分類
效力層級體系 不同頒布主體産生的法律效力存在差異(見《立法法》第65、80條): $$ text{國務院令} > text{部委規章} > text{地方政府規章} $$ 該效力等級對應英美法中的"order in council"(樞密院令)與"executive order"(行政命令)的區分。
程式性規範 合法解散令的頒布須遵循《行政強制法》第18條規定的程式要件,包括: ① 現場出示執法證件
② 書面告知法律依據
③ 給予陳述申辯機會
④ 制作執行筆錄
該程式要求與英國《2003年法院法》第30條規定的"judicial dissolution procedure"(司法解散程式)存在法理共通性。
解散法令是指由官方權力機構(如政府、立法機關或法院)頒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要求特定組織、團體或機構終止其活動并解除原有結構。以下是詳細解釋:
解散法令屬于強制解散範疇,通常用于終止非法人團體、社會組織或法人實體的合法地位。其核心特征包括:
類型 | 示例場景 | 法律依據來源 |
---|---|---|
違法經營 | 公司從事非法活動被吊銷執照 | (公司法第180條) |
社會危害 | 團體煽動暴力被政府取締 | (曆史案例) |
内部失效 | 法人長期無實際運作被強制注銷 | (民法典第69條) |
需注意:不同國家地區的具體法令條款存在差異,實際適用時應以當地最新法律法規為準。對于企業解散程式,建議參考《公司法》及《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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